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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建议进一步加强在数码环境中的版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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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今日(十一月十七日)发表在数码环境中更有效地保护版权的修订建议。

  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常任秘书长(工商及旅游)蔡莹璧今日向立法会工商事务委员会阐述修订建议时表示,为应付科技进步所带来的挑战,政府一直致力确保本港的版权保护制度在数码时代仍维持健全有效。她强调健全的版权保护制度是促进本地创意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基石。

  蔡莹璧说:「在制订建议以进一步保护在网上传播的版权作品时,政府力求平衡各方不同的需要,包括为推动香港发展成为互联网枢纽提供有利环境,并且必须保障个人私隐和资讯自由流通。」

  「我们相信修订建议已在版权拥有人、使用者和互联网服务供应商(互网商)的权益之间取得合理平衡。」

  政府於二○○六年发表谘询文件,就如何在数码环境中加强保护版权征询公众意见,并於二○○八年提出一套初步建议,作进一步公众谘询。政府考虑了持分者在公众谘询中所发表的意见,以及参考海外司法管辖区的最新发展后,就部分初步建议作出修改。经修订的建议包括以下各项:

─ 确认版权拥有人以任何电子传送模式传播作品的权利,并制订刑事罚则,惩处未获授权而主动向公众传播版权作品的人,而这些作为是在牟利的业务过程中作出,或传播程度足以损害版权拥有人的权利。这项建议将会为透过任何技术在数码平台上传播的版权作品,提供及时和适切的保护,让版权拥有人在数码环境中使用其作品,促进数码内容的开发。

─ 订立法定制度,订明互网商只须在特定情况下为在其平台出现的侵权行为承担有限的法律责任。这个法定制度为互网商提供一个公平营运的环境,鼓励业界合作打击网上盗版活动。为配合法定制度的运作,政府会透过三方协作机制,制订实务守则,列明互网商获悉其服务平台出现盗版活动时应采取的行动。

─ 就互网商因技术需要或为传送过程顺畅而暂时复制版权作品的作为,订定例外情况。互网商的快取活动将被列入可获豁免范围,除有助节省频宽外,快取活动也是互联网上有效率地传送资料不可缺少的一环。

─ 在法例订明其他因素,以协助法庭考虑可判给的额外损害赔偿。这项建议旨在回应版权拥有人在证明其实际损失(特别是在数码环境中被侵权而引致的损失)时所遇到的困难。

─ 订定媒体转换例外情况,让声音纪录的非侵权复制品拥有人可以为其合法拥有的每个装置制作一个该纪录的复制品,以供个人和家居使用(例如把正版镭射唱碟的音乐转为MP3格式,然后在iPod播放)。这个例外情况,将可增加使用者合理使用版权作品的确定性。

  除了上述的建议外,政府就三项在早前公众谘询中讨论过的课题,建议维持当局的立场。这些课题分别是(一)不支持引入不受法庭监察的披露侵权者身分替代机制;(二)不支持就涉及互联网的侵权诉讼引入法定损害赔偿;以及(三)不支持就未获授权下载活动和点对点档案分享活动引入新增刑事法律责任。

  蔡莹璧说:「我们会手拟备相关的法例修订,并在过程中继续征询持分者的意见,以期於二○一○年下半年把修订条例草案提交立法会审议。」



2009年11月17日(星期二)
香港时间17时09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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