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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执法打击非法劳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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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入境事务处发言人今日(十一月十三日)表示:「《2009年入境(修订)条例》於明日(十一月十四日)生效,禁止非法入境者及受遣送离境令或递解离境令规限的人接受有薪或无薪的雇佣工作,或开办或参与任何业务。」

  发言人说:「香港特区政府一向致力打击非法劳工,以保障本地工人的就业机会。《入境条例》经修订后,可使入境处更有效地处理非法入境者接受雇佣工作的问题。非法入境者即使在留港期间取得担保书(俗称「行街纸」),如果从事非法工作,同样会受到刑事制裁。违例者经定罪后,最高可被判罚款5万元及监禁3年。」

  修订条例生效后,入境处会继续严厉执法打击非法劳工,藉此对有意偷渡来港接受雇佣工作的人士起阻吓作用。发言人亦呼吁雇主切勿聘用非法劳工,并重申任何人士如雇用不可合法受雇的人,亦属违法。违例者经定罪后,最高可被判罚款35万元及监禁3年。

  为了遏止雇用非法劳工,高等法院曾於2004年颁布判刑指引,指出雇用不可合法受雇的人属严重罪行,而聘用非法劳工的雇主须被判即时入狱。

  发言人说:「根据一向的政策,非法入境者若从事非法工作,会被控以「非法逗留」罪行。但高等法院原讼法庭在今年三月初裁定,非法入境者如获准担保外释,即表示得到入境处处长授权留港,应可据此对『非法逗留』的控罪提出抗辩。」

  「自裁决以来,执法机关已联同内地相关单位,即时加强边界堵截,但外籍非法入境者的人数,仍急剧上升。我们期望《2009年入境(修订)条例》可遏止问题恶化。」



2009年11月13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19时4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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