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雇主违反支付工资及法定假日薪酬规定被判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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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律警卫(香港)有限公司因违反《雇佣条例》有关支付工资及法定假日薪酬予雇员的规定,被劳工处检控,今日(十一月十二日)在屯门裁判法院合共被判罚款共二万一千元。
该公司未有按照《雇佣条例》规定,最迟在工资期届满后七天内支付工资给一名雇员,涉及款额约一万九千元。
此外,该公司没有按照《雇佣条例》的规定,依时支付清明节及劳动节两日的法定假日薪酬予该名雇员。
《雇佣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雇主须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支付工资,但在任何情况下,不得迟於工资期届满后七天内支付。任何雇主如故意及无合理辩解而违反上述规定,即属违法,一经定罪,最高可被判罚款三十五万元及监禁三年。
《雇佣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如雇员在紧接法定假日之前根据连续性合约受其雇主雇用满三个月,则他须最迟於该假日后的第一个发薪日,获其雇主付给假日薪酬。任何雇主如违反上述规定,即属违法,最高可被罚款五万元。
如雇员被拖欠薪金或假日薪酬,应立即致电劳工处投诉热线二八一五 二二○○作出举报。
完
2009年11月12日(星期四)
香港时间18时49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