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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发出:
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积金局)今日(十一月十一日)於区域法院获得判令,4名被告雇主被判须支付拖欠其员工的强积金供款共约394,000元。另外,积金局代9名雇员入禀小额钱债审裁处,向6名雇主追讨约港币87,000元的强积金欠款。
区域法院今日向4名雇主颁布判令,与讼人亚洲激成香港有限公司、高安数码有限公司、文信水电装修工程有限公司及Alexsin Fashion Mfy Limited,因分别拖欠其154名、5名、4名及4名雇员的强积金供款,以及根据强积金条例计算的附加费,被判须分别向积金局支付港币245,099.32元、65,565.12元、62,954.79元及20,719.48元。
此外,在今日审裁处的聆讯中,与讼人三宝纸业有限公司同意雇员申索的金额。审裁官下令与讼人须向积金局支付港币29,263.5元。有关款项包括与讼人拖欠雇员的强积金供款,以及根据强积金条例计算的附加费。
审裁官又下令与讼人三宝纸业有限公司须支付因拖欠供款而被积金局征收的罚款港币5,000元。
另外5名与讼人,包括凯达物流有限公司、置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Igloo Company Limited、Cheung Chi Ming及郑根胜前经营三月公司及世国物流(香港)有限公司,没有出庭应讯。在缺席聆讯下,审裁官判积金局申索得直,与讼人须分别向积金局支付港币29,350.88元、16,070.96元、11,245.84元、1,182.94元及564.40元。有关款项包括与讼人拖欠雇员的强积金供款,以及根据强积金条例计算的附加费。
积金局在收到欠款后,会尽快把款项拨入雇员的强积金帐户。区域法院及审裁官下令与讼人支付处理入禀个案的费用,区域法院案件各为港币930元、审裁处案件则分别为港币230元、115元、65元、129元、129元及109元。
完
2009年11月11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8时23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