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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二十题:检讨强制性公积金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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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今日(十一月十一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冯检基议员的提问和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陈家强的书面答覆:

问题:

  关於推行已近十年的强制性公积金(强积金)计划,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当局会否就强积金制度进行全面检讨及优化;若会,检讨涵盖的范围为何,会否包括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的功能和运作等、下调受托人管理费、供款上限及入息下限、制度无法保障低收入及无业人士,以及市民对其强积金户口的管理等范畴;每个检讨范畴的大致内容和方向,以及全面检讨的时间表;若不进行全面检讨,原因为何;及

(二)鉴於有报道指当局会就有条件让市民提前取回强积金及分期提取部分供款的可行性等事宜进行检讨,有关的详情为何?

答覆:

主席:

  强制性公积金(强积金)制度成立的目的,旨在透过雇主和雇员共同供款(注1),协助香港的就业人士累积退休储蓄,以加强他们未来的退休保障。自强积金制度於二○○○年十二月成立以来,政府和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积金局)因应实际运作经验和最新市场发展情况,持续检讨和优化现行制度下不同范畴的安排,并先后经立法会通过七条条例草案,修订强积金法例,以完善运作及更有效地落实加强就业人士退休保障的目标。

  近年进行的主要检讨工作包括--

(1)建基於积金局的建议,政府分别於二○○七年及二○○八年提出条例草案修订《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条例)。有关修订涵盖多项提升运作效益和加强保障计划成员利益的措施,例如--

(i)取消房屋津贴和房屋利益无须计算在「有关入息」内的豁免安排,目的是杜绝一些无良雇主,蓄意将雇员的部分薪金转为他们所声称的房屋津贴或利益,以减低他们所须缴付的强制性供款;

(ii)取消结算期以加快追讨拖欠供款;

(iii)赋权积金局披露更多关於强积金基金的资料,以提高基金收费的透明度;以及

(iv)增加罚则,包括--

(甲)提高雇主拖欠供款的最高刑罚,由首次定罪罚款100,000元及监禁6个月,提高至罚款350,000元及监禁3年;

(乙)对於已扣除工资但没有支付强制性供款的雇主,进一步提高最高刑罚至罚款450,000元及监禁4年;以及

(丙)赋权法院发出命令,指令雇主就没有为雇员登记参加计划及/或没有支付强制性供款和供款附加费作出纠正。

(2)对於建议容许雇员在现职受雇期间,有权选择将他已作出的雇员强制性供款所产生的累算权益,一笔过转移至他自选的强积金计划内,有关的条例草案已於今年七月获立法会通过。建议旨在加强雇员管控其强积金投资,以及促进更大的市场竞争,对强积金费用及收费维持在合理水平会有正面作用。积金局现正联同业界展开一连串的筹备工作,争取在二○一一年初落实该建议。

(3)积金局致力提高强积金收费资料的透明度,该局分别於二○○七年七月及二○○八年十月分两阶段推出以互联网为介面的强积金收费比较平台,提供不同种类基金的最高、最低及平均开支比率,以及个别强积金基金的收费详情。积金局会继续留意市场发展,考虑是否有需要进一步加强这方面的工作。

(4)为了鼓励市民管理其强积金户口,《2009年强制性公积金计划(修订)条例》(注2)已订定条文,容许积金局以书面通知计划成员他们在不同受托人设立的个人帐户的数目,以提醒他们考虑整合多个帐户。积金局计划在修订条例落实一段时间后,检视计划成员拥有多个帐户的情况,并研究合适方法提示有关计划成员整合其帐户。

  展望将来,积金局会检讨向计划成员披露资料的内容和渠道是否足够。积金局亦会检讨现时条例所订明除了在指明的情况外(包括於60岁提早退休、身故、永久性地离开香港、完全丧失行为能力以及累算权益不超逾5,000元的小额结余帐户),计划成员不可於65岁前提取累算权益的安排,与及是否应容许已到达65岁退休年龄的计划成员,分阶段提取其强积金累算权益。积金局期望於二○一○年完成有关的内部研究,以决定下一步行动。

  此外,积金局计划於二○一○年,按照条例的规定检讨最低及最高有关入息水平,并会就检讨结果谘询立法会。

注1:如雇员的每月入息低於5,000元(即最低有关入息水平),则法例只要求雇主作出供款。

注2:即上文第(2)项所述的修订条例,预计於二○一一年初实施。



2009年11月11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5时1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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