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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十四题:私家医院批地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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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今日(十一月十一日)在立法会会议上陈克勤议员的提问和食物及徖生局局长周一岳的书面答覆:

问题:

  据报,政府於一九九六年以私人协约批地方式,批准圣德肋撒医院兴建新院大楼,但要求院方须以公立医院三等病床的收费提供一定数目的经济病床,并在契约内加入有关条款。然而,院方自新院大楼落成后,多年来均没有按契约规定提供足够数目的经济病床,而当局只是提醒院方须遵守有关规定。关於私家医院提供的经济病床的情况,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除圣德肋撒医院外,自一九九六年至今,还有哪些私家医院曾获当局以私人协约批地方式提供土地作医疗徖生用途;当局有否要求该等私家医院须提供一定数目的经济病床及其他指定的医疗服务,或规定相关的收费水平;若有,详情是什么;若否,原因是什么;

(二)哪些政府部门负责与圣德肋撒医院草拟有关的私人协作批地契约及签订契约;有否制订任何惩处机制;若有,详情是什么;若否,原因是什么;

(三)当局为何多年来一直没有按契约条款要求圣德肋撒医院提供足够的经济病床;有否了解院方有否违反契约的条款;若有违反,当局会采取什么跟进行动(会否包括向院方追讨地价差额);及

(四)鉴於行政长官在其刚公布的施政报告中表示支持医疗产业的发展,并拨出四块土地用以兴建私家医院,当局会否与投得土地的私家医院签订协议,要求院方提供一定数目的经济病床及其他指定的医疗服务,以及规定相关的收费水平;当局日后如何监管院方有否遵守协议的条款?

答覆:

主席:

(一)根据地政总署的资料,自一九九六年至今,当局没有以私人协约批地方式新批土地予私家医院。

(二)圣德肋撒医院新翼的批地规约由地政总署经谘询各有关政府部门的意见而制订,并在一九九六年由代表政府的九龙东区地政处和沙尔德圣保禄女修会签订。批地条款列明如承批人违反批地条款,政府有权收回土地。

(三)徖生署根据《医院、护养院及留产院注册条例》(香港法例第165章)所授予的权力规管私营医院。徖生署会定期及突击巡查各私营医院。圣德肋撒医院新翼在二○○二年底落成,院方将旧翼病床迁至新翼,并开始旧翼的翻新工程。院方的计划是当旧翼翻新工程完成后,便落实执行批地条款所列明提供低收费病床的要求。徖生署每年到该院巡查时也有跟进院方翻新工程的进度,并要求院方尽快按批地条款提供低收费病床。院方在二○○九年十月全面落实提供100张低收费病床。

(四)作为医疗改革的其中一项措施,政府会积极推动私营医院发展。我们预留了四幅土地(分别位於黄竹坑、将军澳、大埔及大屿山)用作发展私营医院。政府将於二○○九年年底就四幅土地向市场征求竞投兴趣表达书,以了解市场在该些土地发展私营医院的意向。我们会视乎市场反应,制订适当的批地安排和条件。按初步构思,这些条件可以包括医院须於指定时间内落成、提供一定数目的病床及多种不同的专科服务;而医院的收费需具透明度,方便公众参考及比较。我们希望这些条件对私营医院和社会大众公平,亦可以让私营医院拓展医疗服务产业、提升本港医疗服务的水平,惠及市民大众。



2009年11月11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3时3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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