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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今日(十一月十一日)立法会会议上李国宝议员的提问和运输及房屋局局长郑汝桦的书面回覆:
问题:
政府经济顾问曾在本年七月表示,一个面积为450平方的住宅单位的按揭供款当时只占家庭入息中位数的35%,而在一九九七年,有关比率则为90%。以一九九六年七月至一九九七年六月及二○○八年七月至二○○九年六月两段期间作为参考,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是否知悉按月分别批给用家及投资者的新做物业按揭贷款总额为何;
(二)按月批出的新做物业按揭贷款的按揭还款与入息比例为何;
(三)是否知悉按月批出的新做物业按揭贷款中,平均首期款额与楼宇价值的比例为何;及
(四)除上述参数外,政府在评估物业市场买家的负担能力时所考虑的因素为何?
答覆:
主席:
我就问题的四个部分答覆如下:
(一)根据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编制的「住宅按揭统计调查」的数据,在一九九六年七月至一九九七年六月以及二○○八年七月至二○○九年六月两段期间,按月新取用的物业按揭贷款总额见下表。「住宅按揭统计调查」并没有就每月的新做物业按揭贷款总额再分项列出批给用家以及批给投资者的贷款额。
年/月份 金额 年/月份 金额
(百万港元) (百万港元)
1996年7月至1997年6月 2008年7月至2009年6月
1996年7月 17,659 2008年7月 17,318
1996年8月 13,397 2008年8月 12,197
1996年9月 11,673 2008年9月 11,641
1996年10月 15,499 2008年10月 11,344
1996年11月 16,807 2008年11月 8,121
1996年12月 19,544 2008年12月 7,226
1997年1月 20,626 2009年1月 6,145
1997年2月 18,799 2009年2月 7,110
1997年3月 16,797 2009年3月 8,922
1997年4月 22,713 2009年4月 10,643
1997年5月 26,047 2009年5月 15,163
1997年6月 25,529 2009年6月 20,385
(注: 「住宅按揭统计调查」的数据只包括参与统计的银行借予个人以供购买住宅物业的贷款,并不代表所有按揭贷款。)
(二)政府并没有按月批出的新做物业按揭贷款的按揭还款与入息比例的资料。
不过,差饷物业估价署会根据在私人住户入息中位数的住户,购买实用面积为45平方米的私人住宅单位,以平均按揭利率进行七成按揭和二十年偿还贷款等假设,计算出按揭还款与入息比例。按上述方程式计算,在一九九六、一九九七、二○○八及二○○九年的每年平均按揭还款与入息比例如下:
年份 按年的平均按揭还款与入息比例
1996 67%
1997 87%
2008 35%
2009 34%(截至第二季)
(三)金管局并没有备存「首期款额与楼宇价值的比例」的资料,但有备存按月的「贷款金额与楼宇价值的比例」的资料。由按月的「贷款金额与楼宇价值的比例」的资料,金管局可以推算出按月的「首期款额与楼宇价值的比例」。
金管局从一九九八年六月才开始编制「贷款金额与楼宇价值的比例」,所以不能推算一九九六年七月至一九九七年六月期间「首期款额与楼宇价值的比例」的数据。在二○○八年七月至二○○九年六月期间,「首期款额与楼宇价值的比例」如下:
年/月份 首期款额与楼宇价值的比例
2008年7月 37.3%
2008年8月 36.1%
2008年9月 36.1%
2008年10月 38.5%
2008年11月 39.3%
2008年12月 38.5%
2009年1月 35.8%
2009年2月 37.0%
2009年3月 35.2%
2009年4月 34.7%
2009年5月 34.8%
2009年6月 34.1%
(「首期款额与楼宇价值的比例」是以「100%减去『贷款金额与楼宇价值的比例』」推算出来的。)
(四)政府在评估物业市场买家的负担能力时,除了参考按揭供款与私人家庭入息中位数比例外,亦会留意其他情况,例如按揭息率水平以及成交价在200万元以下的住宅物业的成交宗数。
完
2009年11月11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2时30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