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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八题:在区域法院实施陪审团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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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今日(十一月十一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吴霭仪议员的提问和律政司司长黄仁龙资深大律师的书面答覆:

问题:

  近日有意见认为,陪审团制度是普通法一个优良传统,而区域法院就刑事案件可判处最长七年监禁刑期,可谓不轻,故理想的安排是在区域法院设立陪审团审理案件。该等意见又指出,过去由於法庭的法定语文为英语,能出任陪审员的市民人数只足够审理高等法院及终审法院的案件;然而,自从中文成为法庭的法定语文后,能出任陪审员的市民人数大大增加,因此应将陪审团制度扩展至区域法院。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会否考虑在区域法院实施陪审团制度;如会,工作计划为何;如不会,理由为何;

(二)过去三年,在高等法院审理的案件当中,需要组成陪审团审理的案件数目,以及所涉陪审员人数和有关的资源为何;及

(三)有否评估在二○○八至二○○九年度,有多少宗在区域法院审理的案件可交由法官与陪审团一同审理,以及在区域法院实施陪审团制度,预计需要增加出任陪审员的市民人数及所涉资源为何?

答覆:

主席:

(一)政府现时并无计划为区域法院的刑事审讯引入陪审团制度。

  《基本法》第八十一条的其中一项规定是,原在香港实行的司法体制予以保留。第八十六条订明,原在香港实行的陪审制度的原则予以保留。《基本法》及《香港人权法案条例》并没有赋予刑事法律程序中的被告人可选择在有陪审团的情况下受审的权利。根据现行制度,被告人在区域法院由一名法官单独审讯,同样可确保得到公平审讯;有关法官须拟就详列理由的判决书,供其后案件可能进行上诉时审核。

  关於这个议题,对上一次是在一九九七年三月在当时的立法局提出,当时的律政署在向司法及法律事务委员会提交的资料文件中指出,如要对现行的安排作出任何改变,须进行长时间、详细及深入的研究。经覆检该文件胪列的事项并征询司法机构的意见后,政府当局并不信服有足够理由重新研究这个议题。区域法院以中文审理的刑事案件数目近年持续增加,但原讼法庭以中文审理的案件数目却没有相若的增幅。自二○○七年以来,操华语而能出任陪审员的蒥民人数增加,并没有使原讼法庭在有陪审团的情况下以中文审讯的案件数目增加。因此,若在区域法院引入有陪审团的审讯,似乎相当不可能会令区域法院增加使用中文。

法院级别        以中文聆讯的审讯案件数目
     2007 2008  2009(一月至九月)
原讼法庭   29   31   27
(审讯)
区域法院   219  314  316

  假如区域法院要引入陪审团制度而每年审理的案件数目不少於现时的话,对资源的影响和对陪审员人数的需求亦将会十分巨大。

(二)下表显示原讼法庭在过去三年每一年有陪审员审讯的案件数目、选任为陪审员的总人数及按准陪审员名单被传召出席遴选程序的人数等统计数字:

年份    有陪审员   选任为陪   通知准陪审
      审讯的案   审员的人   员出席遴选
      件数目    数      程序所发出
                    的传票数目
2007  77     541    18,172
2008  69     487    17,078
2009  73     515    14,260
(截至10月止)

  有陪审团的审讯所需的资源包括适当的住宿供应、行政人员的费用,以及向担任陪审员的人士提供的津贴。此外,对於担任陪审员的自雇人士,以及聘用有关陪审员的雇主来说,这亦会涉及因他们自己或其雇员未能上班而引致的间接成本。

(三)当局无法评估在二○○八至二○○九年度,有多少宗在区域法院审理的案件可交由法官与陪审团一同审理。不过,区域法院在过去三年的刑事审讯案件数目或可作为参考,以显示有关情况,详情如下:

 年份          审讯案件数目
2007           647
2008           588
2009(截至10月止)   612

  假如这些审讯全部均由法官在有陪审团的情况下进行,则需要有众多公众人士出任陪审员,而为管理在区域法院实施陪审团制度所需的其他资源亦非常庞大。

  区域法院的房间需要重新设计,以提供陪审员的座位,并增设一个陪审员集合处、独立通道及供陪审员使用的设施,包括等候室和一些夜宿设施。这也会对支援人员造成人手影响,亦有可能对法官的人手造成影响。



2009年11月11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2时1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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