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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十六题:虐待长者个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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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今日(十一月十一日)在立法会会议上黄毓民议员的提问和劳工及福利局局长张建宗的书面答覆:

问题:

  有长者团体向本人反映,指现时社会福利署(社署)并没有为处理虐待长者个案的服务提供专项拨款。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会否参考现时社署为处理虐待配偶及虐待儿童个案的服务提供专项拨款的安排,就处理虐待长者个案的服务提供专项拨款,以期提供同等水平的服务;若会,何时会作出有关的安排;若否,原因为何;

(二)过去三年,每间长者地区中心、长者邻舍中心及长者活动中心分别处理了多少宗虐待长者个案,以及劳工及福利局、安老事务委员会及社署分别为负责处理虐待长者个案的社工举办的训练课程的数目、参加人数及时数为何;及

(三)有否评估现时《刑事罪行条例》(第200章)、《侵害人身罪条例》(第212章)、《盗窃罪条例》(第210章)及《家庭暴力条例》(第189章)是否已足够保护被虐待的长者;政府会否参考《保护儿童及少年条例》(第213章),制定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条例,以保障长者的法律权益;若会,有关的时间表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答覆:

主席:

(一)社会福利署(社署)每年会预留拨款,为家庭暴力受害人及有需要的家庭提供各类预防及支援服务。除妇女庇护中心的服务是特别为女士而设外,其他为家庭暴力受害人及施虐者而设的支援服务均适合任何有需要人士,不论其年龄和性别。社署并无只为处理被虐妇女及被虐儿童问题而设的「专项拨款」。

  目前,政府和非政府机构的多个服务单位(包括综合家庭服务中心、长者地区中心、长者邻舍中心、危机介入中心、医务社会服务部及社署保护家庭及儿童服务课等),皆有为被虐长者及施虐者提供危机介入、热线辅导、经济援助及住屋援助,及转介至暂托、紧急住宿和庇护中心等服务。

(二)根据社署的虐待长者个案中央资料系统所搜集的资料,在二○○六年、二○○七年及二○○八年分别有522宗、612宗和647宗新登记的虐待长者个案,主要是经警方呈报,亦有小部分经由长者地区中心及长者邻舍中心呈报,数字如下:

           呈报个案数字
   年份   长者地区中心  长者邻舍中心
  --------------------
  2006    14      8
  2007     8      3
  2008     3      0

  除了上述经其呈报的个案外,长者地区中心和长者邻舍中心亦会处理一些由其他机构呈报的个案。而当长者活动中心发现有怀疑虐老事件时,也会转介长者到合适的服务单位跟进,并由有关服务单位向社署呈报个案。由于这些个案并非经由长者地区中心、长者邻舍中心或长者活动中心呈报,因此并未反映在上述的数字内。

  社署定期为员工(包括社工、医务人员及其他非专业人员等)举办培训课程,以增进他们处理虐待长者个案的知识和技巧。过去三年,社署共举办了16次训练活动,参与人数接近900人。非政府机构的长者服务单位在同期则合共提供了超过190次员工训练,参与人数接近2,400人。

(三)目前香港已有完善的法律,保障所有市民(包括长者)免受虐待。具体来说,被虐待的长者是受到刑事罪行法例(包括《刑事罪行条例》(第200章)、《侵害人身罪条例》(第212章)及《盗窃罪条例》(第210章))的保障,他们亦可根据《家庭暴力条例》(第189章)向法院申请强制令,免受其配偶、子女或《家庭暴力条例》所指明的其他亲属骚扰。

  此外,根据《精神健康条例》(第136章),监护委员会有权发出监护令,委任监护人替精神上无行为能力的人士(包括长者)就其个人、医疗或财务的事宜作出决定。

  有鉴于此,我们认为无须就打击虐待长者的行为或保护长者法律权益而另行制订专门法例。我们会继续通过宣传和教育,加强公众对虐待长者问题的关注,亦会采取各种预防和介入措施,为被虐待长者提供适切的支援。



2009年11月11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2时4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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