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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运输及房屋局局长郑汝桦今日(十一月四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就谢伟俊议员的提问所作的答覆:
问题:
据悉,法国航空(「法航」)及荷兰皇家航空(「荷航」)已由本年十月一日起,把本港旅行代理商的机票销售佣金,由百分之五削减至百分之三,并计划由二○一○年四月一日起将佣金进一步削减至零。根据香港特区政府分别与法国政府及荷兰政府签订的民用航空运输协定,航空公司的运价(即包括机票票价及航空公司向代其销售机票的代理商支付的佣金),须经本港民航处批准。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民航处有否接获及审批法航及荷航有关削减上述机票销售佣金的申请或有关的更改机票票价的申请;如果有,民航处基於什么理由批准法航及荷航的有关申请;审批过程中,有否考虑削减销售佣金对本港注册旅行代理商的严重打击,以及消费者可能因此而须向旅行代理商支付额外服务费;如果尚未接获有关申请,民航处会否主动要求法航及荷航提出申请,藉此保障旅行代理商的合理回报及消费者的权益;
(二)民航处有否就审批有关运价的申请订定政策、程序及措施,以及有否设立申诉机制,让旅行代理商就机票销售佣金的问题作出投诉;如果有,具体的处理程序及步骤为何;如果没有,可否尽快设立该机制;及
(三)有否评估法航及荷航的削减佣金安排及日后其他航空公司仿效该做法,对本港旅行代理商行业及消费者的具体影响;如果有评估,有关的影响为何;如果没有评估,可否马上进行评估?
答覆:
主席:
(一)现时航空公司提供来往香港及其他地区的空运服务,是受香港与民航伙伴(包括法国及荷兰)所签订的双边《民用航空运输协定》(《协定》)规管。《协定》的目的,是推进两地之间民用航空运输的发展,并为有关的航空运输服务提供法律基础。《协定》亦订明提供航班的原则、政策、规管架构、具体的运作安排和要求,以及航空安全、保安等相关事项的规定。
在经济规管方面,《协定》一般列明经营协议航班的原则,就是缔约双方航空公司应享有公平均等的机会,在规定的航线经营协议航班。《协定》亦订明,缔约一方所指定的航空公司,应避免不适当地影响另一方所指定的航空公司在相同航线所提供的航班。《协定》同时规定缔约方的民航当局,采取适当措施确保双方的航空公司在公平的基础上和顾及乘客利益的前提下提供定期航班服务,藉以促进两地的旅游、经济和贸易的发展。
根据《协定》,航空公司就航空服务所收取的运价,包括接载乘客所收取的票价、运载货物的运价、附带服务的费用和条件及向代理商所支付代售定期航班机票的佣金,须经双方的航空当局批准,以及在考虑各有关因素后,按合理的水平订定。有关规定旨在防止任何一方的航空公司采取诸如倾销、歧视性或掠夺性定价的手段,扭曲市场的正常运作和影响航班服务,以至损害乘客的利益。
本年八月法国航空公司及荷兰皇家航空公司(「法航」及「荷航」)向民航处申请自十月一日起,将支付予旅行代理商的佣金由百分之五调低至百分之三。民航处按照《协定》的规定考虑航空公司所提交的理据和各项有关的因素后,批准申请。
由於售卖机票的机制及所涉及的报酬安排属航空公司和旅行代理商之间的商业决定,应由航空公司及有关代理商厘定,因此民航处不会主动介入,要求航空公司就任何调整佣金的建议提出申请。
至於乘客方面,个别旅行代理商会否在上述两间航空公司削减佣金后向乘客收取服务费,则属个别旅行代理商的商业决定;而乘客亦可按其需要,选择透过旅行代理商或其他途径(例如航空公司的网站)购买机票。
(二)《协定》已订明处理运价申请的政策、程序及措施。一般来说,航空公司须於新订运价的建议实施日期前最少六十日向有关航空当局提出申请,有关当局会按照《协定》所述各有关因素作出考虑。建议的运价可由任何一方的航空当局随时批准,而除非任何一方的航空当局在提出申请日期后三十日内提出反对,否则有关申请会被视作已获得批准。
按照《协定》,缔约双方的航空当局须尽力确保航空公司遵守批准的运价,并确保航空公司不会直接或间接以任何方式扣减运价的任何部分。因此如航空公司不按已获批准的水平向旅行代理商支付佣金,旅行代理商可向民航处作出投诉。
(三)每家航空公司均按照其个别情况拟订运价,包括支付予旅行代理商的佣金水平。削减机票佣金对旅行代理商和消费者的影响将视乎航空公司分销机票的模式如何改变、旅行代理商的反应、消费者购买机票的途径和可供选择的航空公司及航线等。我们亦难以预计其他航空公司会否仿效个别航空公司的做法,削减给予旅行代理商佣金的水平。因此,我们未能就这情况的具体影响作出评估。
完
2009年11月4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6时31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