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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一题:折旧免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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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今日(十一月四日)在立法会会议上林大辉议员的提问和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陈家强的答覆:

问题:

  本人於二○○九年十月二十一日本会会议上提出一项关於机械及工业装置的初期免税额及每年税额(下称「折旧免税额」)的质询。就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就该质询作出的答覆,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鉴於《税务条例》第39E条(下称「第39E条」)旨在限制企业透过各种形式以机械或工业装置租赁安排来达致避税目的,而政府亦同意在进料加工的安排下,港商有时会把其拥有的机械或工业设备(主要是模具)免费给予内地企业使用,以生产商向该内地企业购买的货品,而并非要「达至避税目的」,为什么政府仍视该类安排为租赁安排,而要引用第39E条限制港商就该等设备获得应有的折旧免税额;

(二)鉴於政府表示,有关《税务条例》的执行指引并无法律效力,绝对不能更改有关条文的立法原意,为什么当局在二○○六年需修订原先的执行指引,并将经修订的指引的追溯期延伸至之前的课税年度;政府如何落实其在一九八六年订立第39E条时作出的保证,即该条文只是针对「售后租回」和「杠杆租赁」两种租赁安排;及

(三)鉴於政府表示,要放宽第(一)项的限制会有实质困难,包括难以确定在内地使用的机械或工业装置是否只用於生产售予有关港商的货品、有否被转售,以及有否被其他人申索了有关的折旧免税额,但由於《税务条例》已有条文规定纳税人须在某些情况下负举证责任,政府会否让纳税人就有关方面提出证据,以解决该等困难,以免在执行第39E条时违背其立法原意?

答覆:

主席:

(一)正如我在今年十月二十一日回覆林大辉议员的书面质询中指出,《税务条例》第39E条於一九八六年订立,并於一九九二年修订至现时版本。该条文旨在限制纳税人透过各种方式以机械或工业装置租赁安排来达致避税目的。有关条文规定,如香港公司所拥有的机械或工业装置完全或主要被其他公司在香港以外地方使用,该香港公司便不能就有关的机械或工业装置获得折旧免税额。

  在执行第39E条和《税务条例》中其他特定的反避税条文时,任何商业安排只要属於有关条文所述的特定活动,便会受该条文规管,税务局不能选择性执法。

(二)《税务条例》第39E条在一九八六年订立时,的确只是针对「售后租回」和「杠杆租赁」这两种安排。但经一九九二年的修订后,如香港公司所拥有的机械或工业装置主要被其他公司在境外使用,该香港公司亦不能就有关的机械或工业装置获得折旧免税额。税务局在一九九二年更新第15号释义及执行指引时,已反映当年就第39E条所作的最新修订。税务局在二○○六年再更新第15号释义及执行指引时,只是进一步阐述及举例说明有关的规定,使其更贴近现实情况,绝对没有改变第39E条的规管范围。

  至於补加评税的追索时限,《税务条例》规定为六年。税务局一向依法补加评税,绝对无权针对不同情况而更改法定的追索时限。

(三)我在十月二十一日的书面回覆中已指出要放宽第39E条的实质困难。虽然《税务条例》规定纳税人有举证责任,但有关装置在境外由其他人士使用,而该人士多属境外独立法人企业,税务局难以向其查核有关装置的真确用途,更无法定权力向境外企业要求提供任何证明文件。若放宽有关限制,该反避税条文容易出现缺口,导致税收延误或流失,并产生大量有争议的个案。



2009年11月4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5时3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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