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版 英文版 寄给朋友 政府新闻网
立法会四题:非公务员合约雇员的聘用条件
*******************

  以下为今日(十一月四日)在立法会会议上,潘佩妤议员的提问及公务员事务局局长俞宗怡的口头答覆:

问题:

  据报,近月一名以非公务员合约受聘於香港电台工作达二十一年的雇员於工作期间身亡。虽然事主二十一年来的工作与公务员同袍无异,但其遗属却不获发等同公务员聘用条款下的恩恤金。关於向非公务员合约雇员提供的保障,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会不会考虑为非公务员合约雇员设立死亡恩恤金;

(二)会否把《雇佣条例》及《劳资审裁处条例》内的适用范围扩大至包括非公务员合约雇员;及

(三)长远而言,会否取缔非公务员合约雇员聘用制度,并改以公务员聘用条款聘用有关员工?

答覆:

主席:

  政府在一九九九年推出非公务员合约雇员计划,目的是为部门首长提供灵活的方式雇用人手,以更迅速回应在运作和服务方面不断转变的需求,例如有些服务需求可能是有时限的、属季节性或受市场波动影响;或者有关服务只需要雇用非全职人手;又或服务方式正待检讨或可能改变。概括而言,非公务员合约雇员不属常任性质,有别於应付长期服务需要的公务员队伍。因此,非公务员合约雇员与公务员的聘用条款及服务条件也不宜相提并论。部门首长可按工作的性质、就业市场的情况,以及管理和运作方面的考虑,自行厘定非公务员合约雇员的聘用条件,惟整体必须不逊於《雇佣条例》(第57章)的规定。

  简单解释了非公务员合约雇员计划的政策后,我就有关问题答覆如下:

(一)由於非公务员合约雇员计划是要让部门首长更灵活应付服务需求,有关雇员是以定期合约形式聘用,而薪酬条件乃是「全包式」,并无其他附带福利。现时《雇员补偿条例》(第282章)的适用范围涵盖政府雇员,包括非公务员合约雇员;因此,他们已受到有关条例规定的保障,包括在受雇工作期间因工遭遇意外以致死亡的补偿。

(二)虽然《雇佣条例》对政府并无约束力,但政府的现行政策,是政府雇员的聘用条件整体不会逊於《雇佣条例》的规定。因此,非公务员合约雇员的聘用条件,是参照《雇佣条例》的条文而厘定,而聘用条件亦订明於雇佣合约内,而这些合约对政府是有法律约束力的。公务员事务局在提供予部门首长有关聘用非公务员合约雇员的详细指引内,已清楚订明这项政策。

  根据《劳资审裁处条例》(第25章)而成立的劳资审裁处,专门处理因不遵守《雇佣条例》或《学徒制度条例》(第47章)的规定而引起的申索,亦处理涉及违反雇佣合约条款的申索。作为良好雇主,政府会透过直接沟通及持续磋商,致力解决个别雇员就其雇佣合约的投诉或纠纷。我们亦鼓励部门与其非公务员合约雇员保持沟通,并提供渠道予他们反映意见。若政府雇员,无论是公务员或非公务员合约雇员决定提出申索,他们也可按《劳资审裁处条例》就有关违反雇佣合约内条款,入禀劳资审裁处向政府提出金钱索偿。

(三)公务员事务局和各政策局及部门於二○○六年就聘用非公务员合约雇员的情况进行全面的检讨,检讨结果显示非公务员合约雇员能有效配合公务员队伍,为市民提供服务。公务员事务局认为,只要符合非公务员合约雇员计划的范畴,政策局及部门应有弹性继续雇用非公务员合约雇员,以配合其运作上的需要。另外,检讨也确定约有四千个非公务员合约雇员岗位所涉职务,由公务员来执行会较为恰当。有关的政策局和部门正逐步以公务员职位,取代这约四千个的非公务员合约雇员岗位。
  
  多谢主席。



2009年11月4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4时56分

列印此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