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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二题:香港会议展览中心第三期扩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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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局长刘吴惠兰今日(十一月四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就陈淑庄议员的提问的口头答覆:

问题:

  关於香港会议展览中心(会展中心)第三期发展计划(发展计划),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 鉴於前工商局局长在二○○○年一月五日立法会会议席上表示,香港贸易发展局(贸发局)曾就其与香港会议展览中心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管理权合约寻求法律意见,意见指在合约有效期内,若贸发局将会展中心任何扩建部分的管理权批予另一间公司,将可能面对法律挑战,有关的合约条款是否适用於拟议的第三期扩建部分,以及政府会否因该条款而不可以公开招标的形式批出该部分的管理合约;若不适用,原因是什么;

(二) 政府当局有没有分别向一个私营展览主办商及会议展览设施营运商承诺,在完成亚洲国际博览馆第二期工程前,不会进行其他扩充会议展览设施的计划;若有承诺,详情是什么;该承诺会对发展计划构成什么法律风险或造成什么其他影响,政府当局会作出什么跟进行动,以及会否暂缓或搁置发展计划的公众谘询;若不会暂缓或搁置谘询,原因是什么;若该承诺没有对发展计划造成影响,原因是什么;及

(三) 鉴於贸发局作为推动香港会议展览行业发展的最主要机构,同时是该行业的最大市场参与者,市场占有率远高於其他同业,并拥有会展中心的权益,政府会否仍继续委托贸发局进行发展计划;若会,有关的详情是什么;若不会,政府将如何落实该计划;以及会否就贸发局在会议展览行业的职能和角色进行检讨;若会,有关的详情是什么;若不会,原因是什么?

答覆:

主席:

(一) 陈淑庄议员在问题中提及贸易发展局(贸发局)与负责管理香港会议展览中心(会展中心)的经营机构(宝利城有限公司)所签订的经营协议内容,应该是指该协议内的「无竞争权」条款。该条款是贸发局与宝利城之间的商业决定,对政府并无约束力。我想强调政府就是否进行会展中心第三期扩建未有决定。我们在研究应否进行第三期扩建时,会同时考虑经营权的问题。原则上,政府打算以公开招标批出,现时经营会展中心的公司不会获得优先考虑。

(二) 政府没有对任何个人或机构作出问题所指的承诺。二○○三年,政府应亚洲国际博览馆(亚博)投标者的要求,发出文件阐述当时政府考虑发展会展中心第三期的政策,清楚说明政府在作决定时会考虑所有相关因素,包括亚博第一及第二期将可额外提供的十万平方米展览场地及其可供使用的时间,认为展览场地确实有供不应求的情况,以及从香港经济利益的角度考虑,有充分理据支持有需要扩建额外会展设施时,政府方会考虑支持扩建的建议。此外我们亦会充分顾及政府作为亚博股东的利益和私营机构的投资。我想重申,政府就是否进行会展中心第三期扩建现时未有决定。我们仍在研究扩建计划的可行性,有具体建议及在适当时候会进行公众谘询。

(三) 贸发局的法定职能是要促进香港的对外贸易及出口。举办贸易展览只是该局履行此职能的其中一个有效途径。至於会展中心的经营,贸发局已透过商业安排委托一间专业管理公司执行。租用会展中心场地作展览或其他用途由该管理公司全权决定,贸发局没有参与。两者角色分明。

  贸发局单独筹办贸易展览所占的市场份额,在二○○八及二○○九年,分别为二十二个及二十六个,占该年全部贸易展览的百分之二十五及百分之二十九。

  贸发局会以专业及公平竞争的态度,继续提供展览服务。我们现正与贸发局商讨,研究如何加强会展中心及亚博的合作,使本港整体的会展设施和资源得以更有效地运用。



2009年11月4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3时1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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