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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七题:蒥政服务上诉委员会的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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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今日(十一月四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张宇人议员的提问和署理政务司司长孙明扬的书面答覆:

问题:

  近日本人收到很多业界人士的投诉,指现时酒牌局审批新酒牌申请及续牌申请时的要求(包括就限制经营条件作出的限制)比以前严格,不少申请人在接获酒牌局的决定后向蒥政服务上诉委员会(「委员会」)提出上诉,而有关上诉个案的轮候聆讯时间大幅增加,部分个案竟长达数个月,以致上诉人在其酒牌逾期后仍未获安排聆讯。业界人士指有关的上诉机制形同虚设,令经营者蒙受损失,并损害饮食业的营商环境。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二○○六年一月至本年六月,委员会每年分别接获有关酒牌申请的上诉数目,以及该等个案轮候聆讯的平均所需时间;

(二)委员会现有处理该等上诉个案的人手为何,以及有否评估现有人手是否足够,以确保在合理的时间内完成有关上诉个案;及

(三)委员会会否就有关上诉个案的轮候聆讯时间订定服务承诺;若否,原因为何?

答覆:

主席:

(一)二○○六年一月至本年六月,蒥政服务上诉委员会(「委员会」)接获有关酒牌申请的上诉数字,以及该等个案聆讯的平均轮候时间如下:

   二○○六年 二○○七年 二○○八年 二○○九年
                    (截至六月)

委员会  21   27    24    22
接获有关
酒牌申请
的上诉数目

酒牌申请 77天  102天  97天  100天
上诉聆讯的
平均轮候时间

(二)现时,委员会由一名主席、三名副主席及74名小组成员组成。每宗上诉均由主席或一名副主席连同两名小组成员组成的上诉委员会负责审理。

  委员会秘书处有一名委员会秘书,并与另一个上诉委员会共用三名文职人员。

  我们不时评估委员会的人手需要。我们会继续密切监察委员会的工作量,研究是否有必要增加人手和聆讯的数目,以缩短上诉的轮候时间。

(三)委员会处理上诉有法定时限,包括批准延长时限也有规定。秘书处在接到上诉后须收齐相关文件,才可发出聆讯通知。除此以外,聆讯日期亦视乎上诉人有否申请延长上诉时限。

  举例来说,《应课税品(酒类)规例》第17(5)条规定,酒牌申请人可在酒牌局发出通知后的28天内,向委员会提出上诉。尽管如此,上诉人可向主席提出书面申请,要求主席根据《市政服务上诉委员会条例》第17(1)条批准延长时限。

  另外,根据《市政服务上诉委员会条例》第9(1)条,答辩人(即酒牌上诉个案中的酒牌局)须在28天内,向上诉人送达一份与行政决定有关的答辩书。然而,答辩人也可根据条例第17(2)条,申请延长送达答辩书的时限。倘主席信纳其申请理据充分,便可批准延期。

  正如上文解释,委员会处理上诉有法定程序,而每宗个案的轮候聆讯时间会因不同的实际情况而有颇大差别。因此,为委员会订下服务承诺并不实际。尽管如此,我们会继续留意委员会的工作量,尽可能缩短聆讯的轮候时间。



2009年11月4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2时3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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