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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因解雇怀孕雇员及迟付薪金被判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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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艺电子有限公司因违反《雇佣条例》内不合法解雇怀孕雇员及支付工资的规定,被劳工处检控,今日(十月二十九日)在观塘裁判法院合共罚款二万元。

  该名雇员於二○○八年八月十二日向公司发出怀孕通知后,该公司於同年十一月二十日以人手过剩为由将其解雇。

  该公司亦没有按照《雇佣条例》规定,最迟在工资期届满后七天内支付该名雇员十月的工资。  

  根据《雇佣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在雇员送达怀孕通知后,雇主不得解雇该名雇员,除非她犯下严重过失而被即时解雇,否则属违法。一经定罪,最高可被判罚款十万元。

  另外,根据《雇佣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雇主须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支付工资,但在任何情况下,不得迟於於工资期届满后七天内支付。任何雇主如故意及无合理辩解而违反上述规定,即属违法,一经定罪,最高可被判罚款三十五万元及监禁三年。

  劳工处呼吁雇员如被拖欠薪金,应立即致电该处的投诉热线二八一五 二二○○举报。



2009年10月29日(星期四)
香港时间18时5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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