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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局长刘吴惠兰今日(十月二十八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就谢伟俊议员的提问的书面答覆:
问题:
据报,内地旅行团领队非法在港提供导游服务的情况猖獗。此外,有不少业界人士向本人反映,香港旅游业议会(议会)接到有关举报后亦无法妥善处理。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是否知悉,过去三年,议会及入境事务处每年分别接获多少宗有关上述情况的投诉和举报,当中提出检控的个案数目;有否评估本港导游因上述情况而损失的工作机会;
(二)未能就部分第(一)项的投诉和举报提出检控的主要原因,以及有何方法堵塞有关的漏洞;及
(三)现时有何政策及措施防止和杜绝内地旅行团委派内地领队非法在港提供导游服务,以保障本港导游及领队的工作机会?
答覆:
主席:
根据《入境条例》(第115章),旅客在访港期间不可从事雇佣工作。任何未获批准在香港工作的非香港居民从事雇佣工作,包括导游工作,即属违反逗留条件,可被检控。一经定罪,最高可被罚款五万元及监禁两年。香港旅行代理商如雇用未获批准在香港工作的非香港居民作导游,即触犯雇用不可合法受雇人士为雇员的罪行,一经定罪,最高可被罚款三十五万元及监禁三年。
再者,根据香港?游业议会(议会)的规定,香港旅行代理商只可委派领有议会签发导游证的人士担任导游,为入境旅客提供导游服务。如来港旅行团的领队并非本港居民而又为入境旅客提供导游服务,已违反《入境条例》,而雇用该等人士的香港地接社则属违反议会指引,议会可向干犯议会指引的地接社发出警告或罚款等。屡犯者更可能被暂停或撤销议会会籍,最终可能导致旅行代理商注册主任暂时吊销或撤销旅行代理商的牌照。
(一)由二○○七年至二○○九年九月底为止,议会共收到五个有关非本港人士在香港提供导游服务的匿名电话(二○○八年一宗、二○○七年及二○○九年各两宗)。由於这些来电人士并没有提供任何资料,议会无法就有关匿名投诉作出跟进,亦没有足够具体资料向入境事务处(入境处)举报。
由二○○七年至二○○九年九月底,入境处共接获九宗有关未获批准在香港工作的人士在香港提供导游服务的举报(二○○七年和二○○八年各两宗,及今年一至九月五宗)。由於资料不足,入境处未能就这九宗举报作出跟进。
政府并无就非本港人士非法在香港提供导游服务对本港持证导游就业的影响,作出评估。
(二)资料不足,加上投诉是匿名作出,议会和入境处均无法作出跟进,故未能提出检控。法例及制度上并没有存在漏洞。
(三)政府致力打击非法劳工,以保障本地劳工的就业机会。政府会继续循堵截源头、执法及宣传和?育三方面打击非法劳工。入境处设有二十四小时电话热线及传真热线供市民举报非法劳工活动。市民亦可利用电邮及「网上举报违反入境条例罪行」系统举报。
议会在本年八月特别向香港旅行代理商发出通告,表明只有由香港持牌旅行代理商委派的持证导游才可为入境旅客提供导游服务。通告亦呼吁同业在委派导游时严守《旅行代理商条例》、《入境条例》及议会的相关规定,并鼓励同业在发现非法劳工时,向执法部门举报。
旅游事务署和议会与广东省、深圳市及广州市的旅游局经常保持沟通,并已促请当局要求内地赴港游组团社须遵守香港法规,包括聘请持证导游。议会在例行巡查内地旅行团时,亦有举措核实导游的身分,如发现怀疑非法劳工,会作出举报。入境处的「反黑工突击队」亦会在非法劳工较多的黑点进行便衣巡查,并在接到举报或获得可靠情报后,采取适当的?动。
业界自律及举报者提供信实和详尽的资料最能帮助我们有效执法。
完
2009年10月28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5时52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