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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六题:非法在港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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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保安局局长李少光今日(十月二十八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就黄毓民议员的提问的书面答覆:

问题:

  政府可否以列表形式提供下列数据:

(一)过去五年,每年分别有多少人因涉及留港期间工作以致违反《入境条例》(第115章)而被捕、被起诉及未经起诉而被直接遣返原居地;及

(二)在第(一)项的被起诉人士当中,分别有多少人被定罪、获无罪释放及获不提证供起诉;以及按他们的工作所属行业列出被定罪人士的分项人数(按下表列出)?

行业               被定罪人数
──               ─────
清洁
保安
饮食
零售
装修及建筑
运输及物流
性工作
家庭佣工
其他

答覆:

主席:

(一)《入境规例》(香港法例第115A章)订明,以访客身分入境香港的人士不得接受雇佣工作。因此,涉嫌在留港期间非法工作的访客可被拘捕;如证据充足,有关人士会被起诉违反逗留条件。

  由二○○五年至今,因涉及非法在港工作,违反《入境条例》被拘捕和起诉的数字如下:

年份         被捕人数    被起诉人数

二○○五       12468   9071
二○○六       10325   6893
二○○七        6399   3811
二○○八        6141   3682
二○○九(一月至九月) 4359   2538

  我们并没有被捕但未经起诉而直接遣返原居地的统计数字。事实上,被捕而因证据不足等问题最终未被起诉的人士,若其获准逗留期限仍未届满,可选择继续留港。若有关人士在港的逗留期限已届满或属非法入境,我们会安排遣返。

(二)我们并没有在第(一)项的被起诉人士当中,最终被定罪、获无罪释放或获不提证供起诉的相关统计。但由二○○五年至今,非法劳工被定罪的统计数字如下:

年份      被定罪人数     涉及工作
                性工作  其他
二○○五    8716    4890 3826
二○○六    6020    3042 2978
二○○七    3283    1419 1864
二○○八    3272    1438 1834
二○○九    2284      993 1291
(一月至九月)

  一般而言,除涉及性工作外,被拘捕的非法劳工大多涉及清洁、装修、饮食、零售及环保回收等工作。



2009年10月28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2时1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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