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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九题:保险产品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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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今日(十月二十八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刘江华议员的提问和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陈家强的书面答覆:

问题:

  据本人了解,现时一些理财服务公司以保险产品形式向投资者销售基金,由於该类公司并非保险公司,而其销售的基金又以保险产品形式售卖,所以该等基金不受保险业监理处及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的规管。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 是否知悉,上述公司在销售基金的过程或手法上有任何误导或欺骗投资者的成分时,会否受有关当局的规管及调查,以及涉及被骗的投资者有否渠道提出申诉;及

(二) 针对上述公司的营运及其投资产品的销售对投资者的影响,当局会否研究设立专门的监管机制,以规管及调查有关的公司?

答覆:

主席:

  在现行制度下,销售保险产品是受到保险业监理处(保监处)的监管。保险产品有多种类别,其中包括一些含有投资成分的人寿保险产品,市场简称为投资相连保险产品。由於这些产品的保单价值与客户选择的投资项目(包括基金)的表现挂恥,所以投资回报会受到相关资产的市价上落及表现所影响。

  根据《保险公司条例》(第41章)附表1第2部所指明,投资相连保险属於长期业务类别C,保险公司要获得保监处的有关授权,才可承保投资相连保险产品。而销售保险产品(包括投资相连保险产品)的所有保险中介人,均须遵守其所属自律规管机构的专业守则或规定,包括本诚信及以正直的方式进行业务;竭力确保产品适合准保单持有人的需要与负担能力等。

  投保人如对保险中介人的销售行为不满,可要求有关自律规管机构作出调查和跟进。假若证实保险中介人违反有关专业守则或规定,其所属自律规管机构可以对有关中介人作出纪律行动,包括向其作出谴责、暂停或取消其登记等。保监处会视乎个别情况,与有关的自律规管机构和保险公司或其他监管机构联系,跟进个案。保监处亦会要求自律规管机构定期向该处作出汇报,以便该处密切监察自律规管机构执行其职能的情况。

  为提高对投保人之保障,政府已与业界商讨,就加强规管保险中介人销售投资相连保险分阶段落实一系列措施,包括--

(一) 透过宣传和教育(例如出版一系列宣传单张和刊登专题文章),加强消费者对投资相连保险的认识;

(二) 於本年十月十六日起要求保险中介人为顾客进行「财务需要分析」及「风险承担评估问卷」,以确保产品符合顾客的需要;

(三) 要求所有保险公司於本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设立售后监控程序,在冷静期内向特定客户(如长者、教育水平或经济能力较低的人士等)作电话跟进与确认,确保消费者对产品的性质和风险有充分了解;以及

(四) 由明年第一季起提升保险中介人的培训及考试要求,加强保险中介人对投资产品的认识,以及提升他们的专业知识和水平。

  保监处会不时因应蒥场情况,与业界检讨是否有需要引入新的监管措施,以进一步保障投保人。



2009年10月28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1时4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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