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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违反支付工资及法定假日规定被判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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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警卫(香港)有限公司因违反《雇佣条例》有关支付工资及给予法定假日的规定,被劳工处检控,今日(十月二十七日)在粉岭裁判法院被判罚款共二十四万六千元。

  该雇主未有按照《雇佣条例》规定,最迟在工资期届满后七天内支付工资予六名雇员,涉及款额约十万零六千元。

  此外,该雇主亦没有按照《雇佣条例》规定,安排上述其中一名雇员放取清明节及劳动节的法定假日。

  《雇佣条例》第23条规定,雇主须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支付工资,但在任何情况下,不得迟於工资期届满后七天内支付。雇主如故意及无合理辩解而违反上述规定,即属违法,一经定罪,最高可被判罚款三十五万元及监禁三年。

  《雇佣条例》第39条规定,所有雇员,不论服务年资长短,均可享有每年十二天的法定假日。如果雇主要求雇员在法定假日工作,须安排另定假日给雇员,而该另定假日须订於紧接该法定假日前后六十天期间内。雇主如违反有关发放假期的规定,一经定罪,最高可被判罚款五万元。

  劳工处呼吁雇员如被拖欠薪金,应立即致电该处的投诉热线二八一五 二二○○举报。



2009年10月27日(星期二)
香港时间18时4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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