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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因违反有关工资及法定假日规定被判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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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纪律警卫(香港)有限公司因违反《雇佣条例》有关工资及法定假日的规定,被劳工处检控,今日(十月二十二日)在荃湾裁判法院被判罚款四万二千元。

  该雇主没有按照《雇佣条例》规定,在工资期届满及雇佣合约终止后七天内支付工资予三名雇员,因而被起诉。

  此外,该雇主没有按《雇佣条例》规定,安排其中两名雇员放取一月一日及清明节的法定假日。该雇主同时没有发放该两日法定假日薪酬以及有薪年假薪酬予该两名雇员。

  《雇佣条例》第23及25条规定,雇主须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支付工资,但在任何情况下,不得迟於工资期届满或雇佣合约终止后七天内支付。雇主如故意及无合理辩解而违反上述规定,即属违法,一经定罪,最高可被判罚款三十五万元及监禁三年。

  任何雇主如违反《雇佣条例》第40A(2)、41D(1)或41D(2)有关安排法定假日或支付法定假日薪酬或有薪假期薪酬的规定,即属违法,每一违例事项最高可被判罚款五万元。

  如雇员被拖欠薪金,应立即致电劳工处投诉热线:二八一五 二二○○作出举报。



2009年10月22日(星期四)
香港时间19时0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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