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两名雇主被追讨强积金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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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发出:
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积金局)今日(十月二十一日)於区域法院获得判令,1名被告雇主被判须支付拖欠其员工的强积金供款约135,000元。
区域法院今日向1名雇主颁布判令,与讼人好环境服务有限公司因拖欠其128名雇员的强积金供款,以及根据强积金条例计算的附加费,被判须分别向积金局支付135,005.59元。
此外,今日积金局代1名雇员入禀小额钱债审裁处,向1名雇主追讨约42,000元的强积金欠款。
在今日审裁处的聆讯中,与讼人创发食品有限公司同意雇员申索的金额。审裁官下令与讼人须向积金局支付42,263.24元。有关款项包括与讼人拖欠雇员的强积金供款,以及根据强积金条例计算的附加费。
积金局在收到欠款后,会尽快把款项拨入雇员的强积金帐户。区域法院下令与讼人支付处理入禀个案的费用930元,审裁处案件则为235元。
完
2009年10月21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8时55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