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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局长就动议修订根据《选举管理委员会条例》订立的五项附属法例决议案总结致辞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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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局长林瑞麟今日(十月二十一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动议修订根据《选举管理委员会条例》订立的五项附属法例(包括《2009年选举管理委员会(选举程序)(立法会)(修订)规例》、《2009年选举管理委员会(选举程序)(区议会)(修订)规例》、《2009年选举管理委员会(选举程序)(选举委员会)(修订)规例》、《2009年选举程序(行政长官选举)(修订)规例》及《2009年选举程序(村代表选举)(修订)规例》)决议案总结的致辞全文:

主席:
  
  我非常感谢叶国谦议员及何秀兰议员今日再次提出他们及委员会各委员的宝贵意见。

  首先,我想向叶国谦议员明确表示,我们十分感谢他们的提醒。在办选举时,实质的配套措施,包括交通安排、点票等均非常重要,大家亦非常关心。因此,虽然现时我们已经订定在惩教署监狱院所内设置的投票站在下午四时正结束投票,我们仍要确保这些配套措施有效,并确保当日的点票工作顺畅。

  我们亦感谢大家在小组委员会内提出,当有关人士因其他业务、公务而需要到访惩教院舍时,我们需要方便他们能继续处理有关公务,但亦需要防止拉票的活动。在这方面,政府当局、议会内不同党派及各位议员均有共识。

  第二方面,我亦多谢何秀兰议员在小组委员会提出有关的技术修订,以致我们不论在大选、一般的补选以及在其他情况下,也可以有适当的安排分流核实选票。不论是政府当局或是议会,大家都很着重要做到就投票人士及其投票完全保密。不过,我们今日是讨论有关在囚人士的投票安排,并未谈到「总辞」的议题。我相信他日大家一定有机会就政改问题交换意见。

  主席,总结一句,自法院在去年年底作出判决后,政府部门、政策局及议会在过去大半年确实合作紧密。我们在今年初到来立法会征询各位议员的意见,接着在二月发出谘询文件,在听取各方的意见后,在五月提出修订条例草案。得到各位议员的支持,我们在暑假前已可以进行立法,亦已把部分条文实施,方便在囚人士可以继续登记做选民。今日如果各位支持这些修订,整条条例草案便可以成为法案并付诸实行,而我们亦可以在十月底法庭判令可以暂缓执行的期间完结前,使整套有关安排成为法律并得以落实。

  主席,我要回应的是上述几点,多谢。



2009年10月21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7时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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