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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局长动议二读电讯修订条例草案致辞(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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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局长刘吴惠兰今日(十月二十一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动议二读《2009年电讯(修订)条例草案》的致辞全文(只有中文):

  主席,我谨动议二读《2009年电讯(修订)条例草案》。

  条例草案的目的,是在《电讯条例》下订明审批声音广播牌照申请的准则,为牌照申请人提供清晰的指引,以及令声音广播发牌制度有更明确的法律依据。此外,条例草案亦赋权广播事务管理局(广管局)发出指引,更清楚示明该局将如何执行其职能,就声音广播牌照申请向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作出建议。

  立法会早前动议辩论,建议政府修例,将声音广播发牌准则纳入条例,完善发牌制度,及增加透明度。提交本条例草案正是为此目的。

  《电讯条例》订明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是声音广播服务的发牌当局。根据条例规定,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在考虑广管局作出的建议后,可发出维持和营办声音广播服务的牌照。

  本年七月七日,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就声音广播服务公布了拟议纳入《电讯条例》的发牌准则。这套发牌准则是根据过往本地审议声音广播牌照申请的经验及参照国际上最佳做法制订而成。

  在考虑牌照申请时,发牌当局首要确定有合适可用的频谱。其他考虑的准则,包括申请人在财政、管理、技术、节目安排的能力,以及申请提供的服务会否为本地广播业、听众以至整体社会带来的效益。发牌当局亦会考虑申请人是否符合《电讯条例》下所订明的适当人选。我们在过去多年来处理声音广播牌照申请时,一直采用这些准则。根据《广播条例》发出的电视广播牌照,亦是沿用这些准则。

  主席,修订《电讯条例》的立法建议切合公众期望。在法例下订明发牌准则,亦与议员在过去立法会讨论时提出的意见一致。因此,我希望议员支持并通过《2009年电讯(修订)条例草案》。

  主席,我谨此陈辞。谢谢。



2009年10月21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5时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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