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立法会九题:旅行代理商收取燃料附加费和飞机乘客离境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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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运输及房屋局局长郑汝桦今日(十月二十一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就谢伟俊议员的提问所作的书面答覆:
问题:
现时,旅行代理商在发售机票时,须代航空公司收取燃油附加费和飞机乘客离境税,但航空公司却没有向旅行代理商支付相关的佣金或行政费用。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民航处审批航空公司提出调整燃油附加费的申请时,会否规定航空公司必须承担旅行代理商在发售机票时代收燃油附加费所招致的开支;如会,何时可落实有关措施;如否,理据为何;及
(二)政府会否直接向旅行代理商支付代收飞机乘客离境税所招致的开支,或采取适当措施使有关航空公司支付该等开支;如会,何时可落实有关措施;如否,理据为何?
答覆:
主席:
问题所涉及的航空公司燃油附加费及飞机乘客离境税分别属於运输及房屋局和财经事务及库务局的政策范畴,现综合回覆如下:
(一)燃油附加费属航空公司的运价,让航空公司在燃油成本出现波动时,收回部份增加的经营成本。作为香港的民航当局,民航处会按照有关的双边民用航空运输协定,审批航空公司的燃油附加费申请。至於航空公司与旅行代理商就代收燃油附加费的商业安排及所涉及的报酬、或分担有关成本开支的商业安排,应由航空公司及有关旅行代理商厘定。
(二)根据《飞机乘客离境税条例》(第140章)规定,航空公司须代政府向离境乘客收取飞机乘客离境税。现时政府向航空公司支付行政费,以弥补他们提供该项服务的开支。由於航空公司最直接及全面地掌握飞机乘客的离境数字,我们认为现时的安排是妥当及行之有效的。至於航空公司与旅行代理商之间的商业安排,政府不会干预。
完
2009年10月21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5时40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