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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局长就动议修订根据《选举管理委员会条例》订立的五项附属法例决议案致辞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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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局长林瑞麟今日(十月二十一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动议修订根据《选举管理委员会条例》订立的五项附属法例(包括《2009年选举管理委员会(选举程序)(立法会)(修订)规例》、《2009年选举管理委员会(选举程序)(区议会)(修订)规例》、《2009年选举管理委员会(选举程序)(选举委员会)(修订)规例》、《2009年选举程序(行政长官选举)(修订)规例》及《2009年选举程序(村代表选举)(修订)规例》)决议案的致辞全文:
 
主席:

  我谨动议修订《2009年选举管理委员会(选举程序)(立法会)(修订)规例》、《2009年选举管理委员会(选举程序)(区议会)(修订)规例》、《2009年选举管理委员会(选举程序)(选举委员会)(修订)规例》、《2009年选举程序(行政长官选举)(修订)规例》及《2009年选举程序(村代表选举)(修订)规例》(《修订规例》),修订内容一如议程所印载。

  《修订规例》于二○○九年六月二十四日提交立法会省览,随后由附属法例小组委员会审议。小组委员会已完成相关的审议工作。我谨此衷心感谢小组委员会主席叶国谦议员以及其他委员在审议期间所提出的宝贵意见。

  《修订规例》由选举管理委员会(选管会)制定,目的是制订选举程序,方便已登记为选民的在囚人士和遭还押、被拘留或被拘捕人士(受羁押选民),在公开选举中投票。

总选举事务主任或民政事务总署署长必须指定选票分流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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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小组委员会会议上逐一审议《修订规例》的条文时,有委员留意到《修订规例》建议规定总选举事务主任或民政事务总署署长必须在宪报刊登公告,指定一个或多于一个地方作为选票分流站,以在换届选举或一般选举中,将自专用投票站接收的选票分类。该委员指出除换届选举或一般选举外,在某些情况下,例如,在同一日为多于一个选区举行补选,亦可能须设立选票分流站。

  在换届选举或一般选举中,由于全部选区都会进行投票,因此必须设立选票分流站,将自专用投票站接收的选票分类,然后送往相关的点票站点票。就补选而言,由于通常只会就单一选区进行补选,因此在点票前无须把选票分类。根据《选举管理委员会条例》(第541章)第5条的规定,选管会可为执行其在《选举管理委员会条例》或任何其他条例下的职能而作出其认为有需要或适宜作出的其他附带作为或事情,或行使其认为有需要或适宜行使的权力。因此,《选举管理委员会条例》已授权选管会在同日有多于一个选区进行补选时,可设立选票分流站。不过,为了提供更清晰的法律基础,我们建议修订《修订规例》,规定总选举事务主任或民政事务总署署长必须在宪报刊登公告,指定一个或多于一个地方作为选票分流站,以在换届选举或一般选举或在总选举事务主任或民政事务总署署长认为适当的情况下的补选中,将自专用投票站接收的选票分类。

其他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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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提出的议案亦包括了一些技术上的修订。

  我在动议提出的建议修订,已获得小组委员会的支持。我谨此再次感谢小组委员会的宝贵意见。

  恳请各位议员支持我提出的修订。多谢主席。



2009年10月21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5时0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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