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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四题:投资产品的拟议销售冷静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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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今日(十月二十一日)在立法会会议上林健锋议员的提问和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陈家强的答覆:

问题:

  最近,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发出「建议加强投资者保障措施的谘询文件」,就雷曼兄弟「迷你债券」事件所暴露的一连串有关对投资产品的监管及销售手法的问题,提出一系列改善建议,其中包括引入冷静期,容许投资者在发出交易指令或取得投资产品后,可以在指定时间内取消交易指令或撤销投资。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 有否研究投资者最终决定取消交易时,投资产品在冷静期内价格的差额应该由谁来承担,以及若由发行人或其代理人(包括银行)承担全部差额,会否对有关行业的运作构成损害;

(二) 当局可否以临时合约的形式执行上述建议,待冷静期过后,并经投资者确认交易后才对产品进行定价;及

(三) 当局有否研究就不同投资产品引入冷静期的可行性;对於一些价格可以在短期内「大上大落」的产品,冷静期的设定会否令「炒家」有机可乘,而扰乱了金融市场的良好运作?

答覆:

主席: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在二○○九年九月二十五日发表的《建议加强投资者保障措施的谘询文件》中,提出了多项建议,以完善对中介人向公众销售投资产品的监管。我们知悉,证监会在拟订这些建议前,已详细研究海外多个地方的监管安排,包括「冷静期」的执行方式,并向本地业界进行了一些非正式谘询。

  「冷静期」是该谘询文件的其中一项建议。由於证监会的谘询正在进行中,就林议员提出的个别问题,在谘询证监会后,我们现阶段只能给予一些概括的回应。

(一) 就投资者决定取消交易时,投资产品在「冷静期」内价格的差额应该由谁来承担的问题,证监会正就什么情况下应该设立「冷静期」,以及金融机构提供「冷静期」的具体实行方式谘询各界。我们鼓励业界及公众积极向证监会提交意见。证监会在谘询文件中指出,该会在参考海外做法时,留意到在「冷静期」适用的情况下,投资者一般可获全数退回投资本金,但须扣除合理的行政成本及市值调整。证监会相信,这个安排可使投资者不会草率地改变投资主意。

(二) 证监会的谘询文件并未提及以临时合约形式执行「冷静期」的方案,但曾就以暂缓执行交易的方式设立「冷静期」的可行性作出讨论。我们相信证监会在收集各界意见后会仔细分析临时合约的形式是否可行。我鼓励业界在谘询期内踊跃向证监会发表意见。

(三) 对於一些价格可以在短期内波动较大的产品,「冷静期」的设定会否引致投机的问题,证监会已在谘询文件中指出,为防止投机炒卖,投资者在行使「冷静期」权利后应取回的款额,需以投资本金总额为上限。

  我们希望业界及公众於谘询期内积极向证监会提交意见。我们相信证监会在决定是否实施「冷静期」或制定有关实施细节时会充份考虑各界意见。



2009年10月21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4时3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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