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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一题:灵灰安置所的供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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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今日(十月二十一日)在立法会会议上汤家骅议员的提问和食物及徖生局局长周一岳的口头答覆:

问题:

  香港人口老化,对灵灰安置所的需求越来越大。据报,本港现时每年约有四万人离世,而百分之九十的遗体是以火葬形式处理。根据当局於二○○七年向本会提供的资料,公众灵灰龛供不应求,而政府於未来十年只可增加57,000个灵灰龛,数目远远未能应付需求,市民遂转向私营灵灰安置所。报道亦指出,由於现时政府对私营灵灰安置所欠缺规管,以致问题丛生。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 政府如何评估未来十年灵灰龛的供求情况,包括估计的死亡人数、政府可提供多少个新灵灰龛,以及私人市场可提供多少个新灵灰龛;政府有何计划应付灵灰龛不足的情况;

(二) 根据现时的规划标准及土地契约,私营灵灰安置所可於哪些土地上兴建;政府依据什么准则审批兴建灵灰安置所的规划申请,以及就灵灰安置所的兴建作出什么规限;及

(三) 政府会否考虑制订全面的政策及修订法例,就灵灰安置所的拨地、兴建、规划、管理及收费等方面作全面规管,使这些设施在合适的地段兴建,同时保障消费者的权益?

答覆:

主席:

  政府一直密切注视公众灵灰安置所使用情况及需求,并会继续积极在全港不同地区寻找适合的地点发展设施。可是,每当政府就拟议公众灵灰安置所发展计划作地区谘询时,不少区内人士和区议会均会提出反对。过去数年,因此而搁置的公众灵灰安置所发展项目,便涉及超过240,000个灵灰龛位。社会人士的抗拒,往往使政府在发展公众灵灰安置所举步维艰。就三部分的问题,我们回覆如下:

(一) 根据过往的数据,我们估计未来十年(即二○一○至二○一九年)的死亡数字及火化宗数每年分别约为47,700及43,900宗。

  今年,政府已先后推出位於葵涌及钻石山的公众灵灰龛位,总数达21,875个,共可摆放47,082个灵灰瓮。今年七月,立法会财务委员会同意拨款在和合石坟场内兴建一座新的公众灵灰安置所,将提供约41,000个新灵灰龛位,共可摆放约82,000个灵灰瓮,预计於二○一二年可供使用。此外,政府每年约有百余个可重用的灵灰龛位供配售予轮候申请人士。

  除公众灵灰龛外,非政府的华人永远坟场管理委员会及天主教、基督教与佛教等宗教团体营办的坟场,现时大约共有39,000个灵灰龛位供应,在未来两年会多提供21,000个新建成灵灰龛位。至於私营机构营办的处所亦有提供灵灰龛位,数目政府并无作出统计。

  我们会透过灵活设计,尽量增加新建灵灰安置所的灵灰龛位数目,和积极改善外观布局,尽量释除居民的疑虑和不安。由於公众灵灰龛位按类别可安放两至四位有亲属关系先人的灵灰瓮,我们亦会提醒及鼓励市民尽量善用现有的龛位。

  此外,政府自二○○七年起亦积极推广其他处理骨灰的方式,例如将骨灰撒放在纪念花园或香港指定海域。过去两年这类申请有显著增加。在二○○七年把先人骨灰撒於指定海域的申请有160宗,至二○○八年增加至243宗。至於把骨灰撒於纪念花园,二○○七年申请宗数为175宗,二○○八年有383宗,增幅超过一倍。我们会加大力度推广这些处理骨灰的方式,并会致力完善配套措施。这将是一项移风易俗的工程。

(二) 发展局指出,根据现行的《城市规划条例》,一如其他发展用途,要兴建「灵灰安置所」必须符合有关土地於相关的法定分区计划大纲图内所属用途地带的要求。按照分区计划大纲图注释,如果土地的用途地带属「其他指定用途」注明「坟场」或「其他指定用途」注明「火葬场、灵灰安置所、殡仪服务中心及休憩用地」,灵灰安置所一般为经常准许的用途,无须向城市规划委员会(城规会)提出规划申请。除此以外,某些分区计划大纲图的「政府、机构或社区」地带及/或「绿化地带」的注释中,「灵灰安置所」属第二栏用途,即表示如要在土地作「灵灰安置所」用途,必须向城规会提出规划申请。如欲於上述用途地带以外的土地作「灵灰安置所」,则必须向城规会提出改划用途地带的申请。

  城规会於审批「灵灰安置所」的规划申请时,一般会考虑相关的规划因素,包括与附近土地用途是否协调,会否影响附近的交通、环境等因素,同时亦会考虑政府部门及公众人士的意见。在批出规划许可时,城规会亦可以就个别个案的情况附加有关交通安排或绿化景观等的规划条件。

  就问题提及的地契而言,兴建及经营私人灵灰安置所亦不能违反有关土地契约的规定。土地契约的规定视乎个别地契的条款,不能一概而论。如业权人申请修改土地契约条款以设置灵灰安置所,分区地政处会将申请连同提交的拟定发展资料传阅各有关决策局及部门谘询。若申请设置灵灰安置所的建议符合土地的用途地带或得到城规许可并获相关部门认为可行,分区地政处会因应决策局及部门提出的要求和条件适当地加入草拟的修改土地契约条款内。同时,因应个别地契条款的限制,业权人/计划申请人须就修改土地契约条款所引致的土地增值缴付土地补价。

(三) 人类骨灰经过高温火化,存放骨灰不会引致公共及环境徖生问题,因此单从公共及环境徖生的角度而言,私营灵灰安置所无须规管。但私营灵灰安置所可能引起规划或土地管理的问题。遇上这情况,有关政府部门会继续根据其权限内的法例和行政措施处理。当然政府正密切注视事情的发展,并会按社会整体对灵灰安置所的需求,制订适切的措施,满足社会的需要。事实上,为此,较早前我亦召开了跨部门会议,统筹各部门对问题作出研究。研究完毕后,我们会向立法会的有关事务委员会报告。

     多谢主席。



2009年10月21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2时3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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