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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七题:更改车速限制及相关道路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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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运输及房屋局局长郑汝桦今日(十月二十一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就王国兴议员的提问所作的书面答覆:

问题:

  近日,有报道指运输署藉刊登宪报更改某些道路/路段的车速限制后,没有同步更新有关的车速限制交通标志;由於执法困难,警方曾表示会暂停在有关道路/路段检控超速驾驶。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过去三年,运输署共多少次没有在刊宪更改车速限制后同步更新有关的交通标志;该等道路/路段的名称,以及不同步更新交通标志的原因;

(二)有否了解上述的车速限制不一致的情况,对警方检控超速驾驶的工作构成的困难;列出过去三年警方就车速限制不一致的个案继续或暂停执法,以及每条有关道路/路段暂停执法多久的分项数字;警方有否向运输署反映在该等道路/路段执法的困难;如果有,回覆为何;如果没有,原因为何;及

(三)运输署将采取什么措施,以解决上述问题,以及何时落实有关的措施?

答覆:

主席:

  根据《道路交通条例》(第374章)第40条的规定,车辆在任何道路上行驶的最高速度限制为每小时五十公里。运输署署长(署长)可藉宪报的公告更改道路的速度限制;作出更改时,署长须安排竖立、更换、移走或修改交通标志,以确保汽车司机对於在该道路上现时须遵从的速度限制,获得充分指引。换句话说,若道路上没有速度限制交通标志,其最高速度限制为每小时五十公里。如道路的最高速度限制不是每小时五十公里,会有交通标志显示适当的速度限制,提示司机。

  更改道路速度限制及竖立相关的交通标志一向是同步进行的。每当署长决定更改道路(或部分路段)的最高速度限制,运输署会要求路政署竖立新的交通标志,但新标志会被暂时封盖。运输署会决定新车速限制的生效日期,安排刊登宪报公告,并知会警方。运输署会与路政署联络,在新车速限制正式按宪报公告生效当日把新标志的封盖移除;即驾驶人士所看见的交通标志显示的车速限制与宪报公告宣布是一致的。最近有报道引用一九八四年刊登的宪报公告的内容,指部分道路的车速限制交通标志与一九八四年宪报刊登的有别。事实上,有关道路的车速限制已经按《道路交通条例》(第374章)第40条的规定由其后宪报公告作出更改,并与现场交通标志一致。驾驶人士应时刻遵守交通标志显示的速度限制。

  现就问题各分项答覆如下:

(一)二○○六至二○○八年,运输署曾二百四十四次刊登宪报公告更改道路车速限制,涉及分布於全港约四百个路段。这些宪报公告中约四分三属暂时措施。正如上文所述,所有道路速度限制更改及交通标志的更换时间均是一致。

(二)警方是依据最新宪报公告刊登的车速限制就车辆超速的交通违例事项执法。车速限制的更改及交通标志的更换时间是衔接的,故宪报公告刊登的车速限制及交通标志显示的是一致的。

  警方正全面执法,以有效阻吓及打击交通违例事项,确保道路安全。警方曾就个别案件需要澄清某些法律观点。在此期间,为了公众利益,警方曾暂停在某些路段进行超速检控,但同时增加人员在有关路段巡逻及设置检查站,以确保道路安全不受影响。现时,警方已於所有路段恢复检控工作。

(三)速度限制的更改及交通标志的更换时间是衔接的,两者并无不符的地方。政府各有关部门会不时检讨机制,并在有需要时采取改善措施。



2009年10月21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5时0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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