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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发言人今日(十月十六日)表示,为处理道路货物清关工作而设的电子预报货物资料系统(道路货物资料系统),将於明年年初在所有陆路边境管制站推出。
系统正式启用后,将会有十八个月的过渡期;业界於过渡期后必须透过道路货物资料系统提交所有陆路出入口货物的资料。
发言人说:「过渡期可给予业界人士足够时间按需要调整工作流程、培训员工及/或准备其资讯科技系统。其后,该系统会於二○一一年第三季开始强制使用。」
为订明系统在强制使用时各相关人士的角色,并订定过渡期,当局须根据《进出口条例》制定附属法例,即《进出口(电子货物资料)规例》。
在该附属法例下,付运人或货运代理公司在货车运载付运货物进入或离开香港前,必须透过道路货物资料系统以电子方式向香港海关(海关)提交指定的货物资料。
该系统会向付运人或货运代理公司发出货物编号,以确认收到货物资料。付货人随后须把该编号交给有关的货车司机。货车司机须为有关货物资料作出「捆绑式手续」,即在货车通过陆路边境管制站不少於三十分钟前,透过道路货物资料系统向海关提供货物编号及其车辆登记号码。
货车司机将会从陆路边境管制站的视象显示器得知海关是否需要检查其货物。没有被选定检查的货车可在货车司机完成入境处手续后立即驶离管制站。
发言人说:「随道路货物资料系统落实推行,除了被选定检查的货车外,使用该系统的过境货车均无须在陆路边境管制站停车办理海关方面的清关工作。该系统亦让香港在电子清关方面与国际及区域发展接轨。」
「海关已展开宣传活动,并成立了外展队,协助个别公司尽早使用该系统。我们会首先致力鼓励高、中申报量的用户(占预计申报量约七成),在过渡期的首九个月内使用该系统。」
海关也会为系统的使用者,包括付运人、货运代理公司及货车司机等,举办研讨会和培训课程,并会为大量申报货物的用户举行联合测试。
发言人说:「我们将会联同海关密切留意过渡期的情况,并继续与业界在过渡期间及之后保持联系,检视该系统的操作是否需要作出改善,以确保运作畅顺。」
《进出口(电子货物资料)规例》今日(十月十六日)在宪报刊登,并会於十月二十一日以先订立后审议的程序提交立法会。
完
2009年10月16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18时38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