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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名雇主被追讨强积金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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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发出:

  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积金局)今日(十月十四日)於区域法院获得判令,两名被告雇主被判须支付拖欠其员工的强积金供款共约200,000元。另外,积金局代五名雇员入禀小额钱债审裁处,向五名雇主追讨约港币25,000元的强积金欠款。

  区域法院今日向两名雇主颁布判令,与讼人叶奇华经营海达货运公司及确英有限公司经营616日式火锅寿司,因分别拖欠其三名及二十一名雇员的强积金供款,以及根据强积金条例计算的附加费,被判须分别向积金局支付港币107,625元及100,618.82元。

  此外,在今日审裁处的聆讯中,与讼人建中有限公司同意雇员申索的金额。审裁官下令与讼人须向积金局支付港币9,182.52元。有关款项包括与讼人拖欠雇员的强积金供款,以及根据强积金条例计算的附加费。

  另外四名与讼人,包括Spotting Media Limited、来威发展有限公司经营自己友火锅店、Waiss Interior Limited及中国游艇会拓展有限公司,没有出庭应讯。在缺席聆讯下,审裁官判积金局申索得直,与讼人须分别向积金局支付港币10,916.52元、5,640.6元、4,743.4元及656.25元。有关款项包括与讼人拖欠雇员的强积金供款,以及根据强积金条例计算的附加费。

  积金局在收到欠款后,会尽快把款项拨入雇员的强积金帐户。区域法院及审裁官下令与讼人支付处理入禀个案的费用,区域法院案件各为港币930元、审裁处案件则分别为港币80元、135元、135元、145元及86元。



2009年10月14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7时4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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