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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名高级人员及一名雇主违反强积金条例被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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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发出:

  两名高级人员及一名雇主因违反《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第485章)(简称《条例》),今日(十月六日)在观塘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合共罚款港币15,000元。

  灵手有限公司高级人员梁立雯及黄秀珍,被控违反《条例》第7AA(7)条及第44条,控罪指被告在二○○八年十一月至二○○九年三月期间,没有在指定限期内为有关非注册计划成员作出强制性公积金(强积金)供款,但於其后已缴还所拖欠的供款。被告分别承认五项控罪,每项控罪各罚款港币1,000元,合共被罚款港币10,000元。

  灵手有限公司同时亦被控违反《条例》第7AA(7)条,控罪指被告在二○○八年十一月至二○○九年三月期间,没有在指定限期内为有关非注册计划成员作出强积金供款,但於其后已缴还所拖欠的供款。被告承认五项控罪,每项控罪各罚款港币1,000元,合共被罚款港币5,000元。

  另外,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积金局)今日於区域法院获得判令,一名被告雇主被判须支付拖欠其员工的强积金供款约港币82,000元。

  区域法院今日向一名雇主颁布判令,与讼人骏永工程承办商有限公司,因拖欠其三十二名雇员的强积金供款,以及根据强积金条例计算的附加费,被判须向积金局支付港币82,388.83元。

  此外,今日积金局亦代十五名雇员入禀小额钱债审裁处,向六名雇主追讨约港币76,000元的强积金欠款。

  在今日审裁处的聆讯中,与讼人惠食派有限公司经营惠食派及布有金,同意雇员申索的金额。审裁官下令与讼人须向积金局支付港币7,822.5元。有关款项包括与讼人拖欠雇员的强积金供款,以及根据强积金条例计算的附加费。

  另有五名与讼人,包括徐晓彤经营港工程公司、Gallonton Trading Limited 经营 At Fourteen、龙山有限公司经营利久庵、李苑君前经营准时(中港)物流贸易有限公司及黄杰良及豪庭控股有限公司前经营豪庭宴会,均没有出庭应讯。在缺席聆讯下,审裁官判积金局申索得直,与讼人须分别向积金局支付港币36,913元、24,355.28元、3,927元、3,540.95元及111.9元。有关款项包括与讼人拖欠雇员的强积金供款,以及根据强积金条例计算的附加费。

  积金局在收到欠款后,会尽快把款项拨入雇员的强积金帐户。区域法院及审裁官下令各与讼人支付处理入禀个案的费用,区域法院案件分别为港币930元、审裁处案件则分别为港币155元、209元、159元、135元、179元及134元。



2009年10月6日(星期二)
香港时间18时3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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