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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高级人员及三名雇主违反强积金条例被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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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发出:

  一名高级人员及三名雇主因违反《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第485章)(简称《条例》),今日(十月五日)在观塘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合共罚款港币24,000元。

  主网亚洲有限公司高级人员张庆安,被控违反《条例》第7A(8)条及第44条,控罪指被告在二○○八年九月至十二月期间,没有在指定限期内为有关雇员向注册计划的核准受托人作出强制性公积金(强积金)供款。被告承认四项控罪,首两项控罪各罚款港币1,500元,其余控罪各罚款港币3,000元,合共被罚款港币9,000元。

  主网亚洲有限公司亦被控违反《条例》第7A(8)条,控罪指被告在二○○八年九月至十二月期间,没有在指定限期内为有关雇员向注册计划的核准受托人作出强积金供款。被告承认四项控罪,首两项控罪各罚款港币1,500元,其余控罪各罚款港币3,000元,合共被罚款港币9,000元。

  贸发工程有限公司被控违反《条例》第7(1)条,控罪指被告没有为其雇员按条例规定加入强积金计划,被告承认一项控罪,被罚款港币3,000元。

  葆龄集团有限公司被控违反《条例》第7(1)条,控罪指被告没有为其雇员按条例规定加入强积金计划,被告承认一项控罪,被罚款港币3,000元。

  此外,今日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积金局)亦代十一名雇员入禀小额钱债审裁处,向七名雇主追讨约港币95,000元的强积金欠款。

  在今日审裁处的聆讯中,两名与讼人,包括毅正工程有限公司及谭星龙经营宏昌钢铁工程公司,同意雇员申索的金额。审裁官下令与讼人须向积金局支付港币36,225元及3,127.96元。有关款项包括与讼人拖欠雇员的强积金供款,以及根据强积金条例计算的附加费。

  另有五名与讼人,包括旭明控股有限公司、永诚公证行有限公司、金荣旅运有限公司、一建(香港)有限公司及三利有限公司,均没有出庭应讯。在缺席聆讯下,审裁官判积金局申索得直,与讼人须分别向积金局支付港币25,154.5元、14,196元、9,550.98元、6,384.68元及940.78元。有关款项包括与讼人拖欠雇员的强积金供款,以及根据强积金条例计算的附加费。

  积金局在收到欠款后,会尽快把款项拨入雇员的强积金帐户。审裁官下令各与讼人支付处理入禀个案的费用,分别为港币215元、129元、165元、145元、155元、135元及116元。



2009年10月5日(星期一)
香港时间18时4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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