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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工及福利局局长立法会《最低工资条例草案》法案委员会会议发言重点(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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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劳工及福利局局长张建宗今日(九月二十八日)在立法会《最低工资条例草案》法案委员会会议的发言重点:

主席、各位委员:

  我首先会就《最低工资条例草案》的政策重点作扼要说明,然后我的同事会详细介绍条例草案的内容。

目标及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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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是一条相当重要的草案,标志着改善劳工权益的一个重要里程碑,一个重大的突破。政府向立法会提交条例草案,是全力回应社会的诉求,在合理平衡劳资双方及兼顾社会整体利益的前提下,立法为香港的雇员制定工资下限。

  条例草案以现行的劳工法例为基础,与现行的劳工法例目标一致,重点是订定以时薪计算的最低工资,防止弱势工人的工资过低,同时避免过份影响市场运作。当中重要的条文尽量紧贴《雇佣条例》的规定,确保法例贯彻一致、有利执法、同时避免混淆,以及尽量减轻雇主的守法成本。

涵盖的雇员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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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涵盖的雇员范围方面,条例草案参照《雇佣条例》的规定。但经广泛征询各持份者和详细考虑后,我们认为有需要豁免两类雇员。

留宿家庭佣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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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类是留宿家庭佣工。条例草案建议豁免留宿家庭佣工,不论是本地或是外籍的佣工。豁免的决定性条件是留宿家庭佣工「留宿」这个工作性质,我强调是「留宿」的工作性质,绝对不是他们的原居地或性别。豁免安排亦适用于本地及男性的留宿家庭佣工,绝对没有歧视外籍或女性雇员,这点大家一定要清楚知道背景。

  豁免留宿家庭佣工,主要是因为留宿家庭佣工独特的工作模式,和留宿家庭佣工享有非留宿工人所没有的非现金权益。

  以时薪计算法定最低工资,是条例草案设计的核心。但留宿家庭佣工随时候命、按要求提供服务、家务性质繁杂多样,工作地点亦是休息地点,为留宿家庭佣工计算工时,会有难以克服的困难,在法定最低工资制度下,根本无法确定他们实际的工作时数以厘定薪金。把留宿家庭佣工纳入法定最低工资,亦很可能对许多家庭造成压力,我们不应低估对整体社会经济情况可能造成的重大影响。

  此外,留宿家庭佣工有免费住宿,省却了其他工人必须负担的主要支出,亦省却往来居所和工作地点的交通开支。绝大部分留宿家庭佣工亦获雇主提供免费膳食。这些非现金权益是非留宿工人没有的。

  至于外籍家庭佣工,他们的基本聘用条款在政府指定的「标准雇佣合约」一一清楚列明,包括获提供合理私隐的免费住宿、免费膳食或膳食津贴、免费医疗、来回原居地的旅费等。自一九七○年代初起,政府亦为外佣实施强制性的每月「规定最低工资」,使外佣享有工资下限的保障。雇主短付外佣的「规定最低工资」,同属《雇佣条例》的欠薪罪行,一经定罪,最高可判罚款35万元及监禁3年。换言之,「规定最低工资」有一定的保障。

  我必须强调,豁免留宿家庭佣工的安排是因应香港的情况,审慎考虑所得意见及相关情况后作出的合适做法,有稳健的法律基础,绝对没有歧视外佣。事实上,外佣是劳动人口的宝贵一员,为香港社会作出了重大贡献。

实习学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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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类我们建议豁免的是实习学员,是指参与由指定的教育机构安排或认可的实习工作的学生,而这些实习必须是属于有关课程的必修或选修部分,并为了符合全日制本地经评审课程所颁授的学术资格。这豁免安排可以平衡学生的实习机会与雇员应有的最低工资保障,同时亦防止滥用的情况。

残疾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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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残疾人士方面,大家都很关注将来最低工资的运行对残疾人士有何影响。我们认为原则上,残疾雇员应与健全雇员同样受到法定最低工资的保障,但也认同一些残疾人士、家长组织及康复团体所提出的意见;他们指出,如果法定最低工资同样适用于残疾雇员而又缺乏一些弹性安排,便可能会影响部分残疾人士的就业机会。在这一点上,他们的忧虑很清楚表达了出来。

  因此,条例草案建议作出特别安排、一个灵活的安排,让残疾雇员自己有权,我强调残疾人士有权,要求进行生产能力的评估,以助厘定他们应否获得不低于法定最低工资的薪酬,或容许他们收取按生产能力决定的薪酬。为免滥用,这个评估机制会由残疾雇员,而非雇主,来启动。

  这个为残疾雇员提供的特别安排,是政府与残疾人士、家长、康复团体和平等机会委员会经长时间磋商,努力得来的的成果,并得到他们的支持及积极提供建议。政府会继续就生产能力评估机制的细节谘询持份者,以确保有关安排简明和便于执行。

以数据为依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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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最低工资究竟对经济有多少影响,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最低工资的水平。一个恰到好处的法定最低工资制度,基本上应只是设定工资下限,以防止个别雇员工资过低,并同时确保不会严重损害劳工市场的灵活性、经济自由和竞争力,以及对弱势工人的就业机会造成重大的不良影响。所以,这是平衡之道。

  基于这理念,我们建议设立最低工资委员会,以数据为依归进行数据研究及分析,考虑一篮子的因素,并在全面地谘询持份者后,才建议法定最低工资的水平。条例草案规定,最低工资委员会一定要顾及到防止工资过低、尽量减少低薪职位流失,以及维持本港经济发展及竞争力的需要。事实上,这个理念在条例草案清楚反映,清楚订出。

  根据条例草案,法定最低工资的水平会以附表形式订明,立法会若不同意建议的法定最低工资水平,是绝对有权作出否决但不可修订,这是完全符合以数据为依归来制定最低工资水平的基本原则。

  我们必须根据足够的统计数据来制定法定最低工资水平。有关的政府部门,包括统计处,现正合力加强搜集数据的工作,包括进行新的工资统计调查及改善现有的营商成本统计调查,统计数据和资料将于明年年初备妥,交由临时最低工资委员会进行审慎和客观的分析及讨论。委员会亦会进行广泛的谘询。换言之,我们现时并没有足够的数据来制定最低工资水平,在目前谈论具体水平,是言之过早。

  事实上,临时最低工资委员会刚在上周末启程前往法国和英国,了解两地推行最低工资的情况,特别是厘定最低工资的机制和运作,希望吸收外国的经验。

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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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最低工资在社会讨论多年,在立法会亦有很详细讨论,社会各界人士对低薪工人提供工资保障的目标相信是一致的。但我们明白有部分持份者对立法制定最低工资仍有一定的顾虑,因此在草拟法例的过程中,劳工及福利局和劳工处会做大量谘询,解释立法主旨,切实听取意见。条例草案已务实地平衡劳资双方和社会整体的利益,我希望得到各位委员的支持,使条例草案早日获得通过,让基层低薪工人早日享有法定最低工资的保障。



2009年9月28日(星期一)
香港时间15时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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