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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名雇主被追讨强积金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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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发出:

  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积金局)今日(九月二十五日)於区域法院获得判令,三名被告雇主被判须支付拖欠其员工的强积金供款共约300,000元。另外,积金局代三十四名雇员入禀小额钱债审裁处,向两名雇主追讨约港币59,000元的强积金欠款。

  区域法院今日向三名雇主颁布判令,与讼人载富管理及护卫有限公司、高保安系统有限公司及华泰农场有限公司,因分别拖欠其七十名、三名及十七名雇员的强积金供款,以及根据强积金条例计算的附加费,被判须分别向积金局支付港币121,403.02元、108,268.56元及76,773.91元。

  此外,在今日审裁处的聆讯中,与讼人嘉怡饮食(集团)有限公司经营海星渔港海鲜酒家及蓝天企业有限公司经营Incontro,没有出庭应讯。在缺席聆讯下,审裁官判积金局申索得直,与讼人须分别向积金局支付港币41,054.99元及18,300.66元。有关款项包括与讼人拖欠雇员的强积金供款,以及根据强积金条例计算的附加费。

  积金局在收到欠款后,会尽快把款项拨入雇员的强积金帐户。区域法院及审裁官下令与讼人支付处理入禀个案的费用,区域法院案件各为港币930元、审裁处案件则分别为港币228元及200元。



2009年9月25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17时5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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