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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失当行为审裁处及内幕交易审裁处分别就两宗内幕交易个案向财政司司长呈交报告。
有关中国海外发展有限公司证券交易的研讯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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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失当行为审裁处已就中国海外发展有限公司(中国海外)上市证券在二零零四年一月七日至二十六日的交易向财政司司长呈交其研讯报告书。由伦明高法官担任主席及以陈锦荣和韦健士为成员的市场失当行为审裁处裁定:
(a) 钱柏昌向梁志强及陆家祥披露关于摩根大通证券(亚太)有限公司(摩根大通)与中国海外洽谈中国海外以先旧后新方式配股的「有关消息」,从事内幕交易,违反《证券及期货条例》(第571章)第270(1)(c)条的规定,因此应受到惩处;以及
(b) 梁志强及陆家祥明知自己掌握关于中国海外的有关消息(即摩根大通与中国海外就中国海外配股进行洽谈,而该消息是钱柏昌直接向他们披露的,同时他们知道钱柏昌与中国海外有关连,并知道及/或有合理因由相信他因该项关连而掌握该消息),仍分别出售中国海外的证券,从事内幕交易,违反《证券及期货条例》(第571章)第270(1)(e)条的规定,因此应受到惩处。
审裁处对上述人士作出以下命令,当中包括:
(a) 钱柏昌:
(i) 根据第257(1)(a)条,在九个月内,未经原讼法庭许可,他不得关涉或参与惠理集团有限公司及现时或将会成为该公司附属公司的任何公司的管理;
(ii) 根据第257(1)(b)条,在九个月内,未经原讼法庭许可,他不得在香港直接或间接取得、处置或以任何其他方式处理任何证券或任何证券的权益;
(iii) 根据第257(1)(e)条,他须向政府缴付1,960,944.69元;
(iv) 根据第257(1)(f)条,他须向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缴付174,601.00元;以及
(v) 根据第257(1)(g)条,建议香港证券专业学会对他采取纪律行动。
(b) 梁志强:
(i) 根据第257(1)(a)条,在八个月内,未经原讼法庭许可,他不得关涉或参与捷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及现时或将会成为该公司附属公司的任何公司的管理;
(ii) 根据第257(1)(b)条,在八个月内,未经原讼法庭许可,他不得在香港直接或间接取得、处置或以任何其他方式处理任何证券或任何证券的权益;
(iii) 根据第257(1)(e)条,他须向政府缴付2,069,582.42元;
(iv) 根据第257(1)(f)条,他须向证监会缴付361,854.00元;以及
(v) 根据第257(1)(g)条,建议香港会计师公会、澳洲会计师公会、香港财经分析师学会、香港证券专业学会及香港董事学会对他采取纪律行动。
(c) 陆家祥:
(i) 根据第257(1)(a)条,在九个月内,未经原讼法庭许可,他不得关涉或参与联昌国际证券(香港)有限公司及现时或将会成为该公司附属公司的任何公司的管理;
(ii) 根据第257(1)(b)条,在九个月内,未经原讼法庭许可,他不得在香港直接或间接取得、处置或以任何其他方式处理任何证券或任何证券的权益;
(iii) 根据第257(1)(e)条,他须向政府缴付2,038,429.85元;
(iv) 根据第257(1)(f)条,他须向证监会缴付174,601.00元;以及
(v) 根据第257(1)(g)条,建议香港会计师公会及香港财经分析师学会对他采取纪律行动。
市场失当行为审裁处的聆讯日数共53天。
附件A载有市场失当行为审裁处的研讯报告书撮要(只备有英文本),以供参考。
有关港陆国际集团有限公司证券交易的研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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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幕交易审裁处已就有关人士在二零零零年二月二十九日及三月一日进行涉及港陆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现称和记港陆有限公司)(港陆)上市证券的交易向财政司司长呈交研讯报告书。该报告书指出,由辛达诚法官担任主席以及由冯启念及关保铨为成员的审裁处,一致裁定:
(a) 谢国辉向吴洁盈及庄慧利披露关于港陆的有关消息,从事内幕交易,违反《证券(内幕交易)条例》(第395章)第9(1)(c)条;及
(b) 吴洁盈、庄慧利及庄彬彬明知自己掌握关于港陆的有关消息,仍分别进行港陆证券的交易,从事内幕交易,违反《证券(内幕交易)条例》(第395章)第9(1)(e)条。
内幕交易审裁处已举行聆讯,以裁定有关人士所获取利润或避免损失的数额,并会于稍后作出命令。
内幕交易审裁处的聆讯日数共29天。
附件B载有内幕交易审裁处的研讯报告书撮要(只备有英文本),以供参考。
完
2009年9月18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17时3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