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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署回应传媒查询有关车速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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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就传媒查询有关香港部分路段的速度限制事宜,运输署发言人今日(九月十七日)作以下回应:

  「近期有报道引用一九八四年(即二十五年前)刊登的宪报(其中包括五十五个路段最高速度限制为每小时七十公里)指称全港有部分道路包括薄扶林道及汀角路的车速显示牌与宪报所刊登的有别。这些报道与事实不符。有关道路的车速显示牌与最新刊登在宪报的公告一致。

  有关薄扶林道的速度限制,现时薄扶林道上山和下山行车道的速度限制均为每小时五十公里,已分别于二○○二年及二○○八年刊宪,现场亦有清晰的交通标志。至于汀角路,不同路段的速度限制为每小时五十公里及每小时七十公里,已分别于一九八五年、二○○一年及二○○七年刊宪,现场亦有清晰的交通标志。

  根据《道路交通条例》(第374章)第40条的规定,车辆在任何道路上行驶的最高速度限制为每小时五十公里,而运输署署长可藉宪报的公告更改速度限制。如道路上没有速度限制牌,其最高速度限制则为每小时五十公里。如更改后的最高速度限制不是每小时五十公里,运输署署长会竖立速度限制牌,提示司机遵守该道路的最高速度限制。

  更改路牌与更改道路速度限制的工作是同步进行的。如运输署署长决定更改道路(或部分路段)的最高速度限制,运输署会要求路政署更新车速限制标志,但新标志会暂时被封盖。运输署会决定新车速限制的生效日期,安排刊登宪报公告,并知会警方。当新车速限制正式按宪报公告生效时,运输署会安排路政署把新标志的封盖移除。

  市民可以在政府物流服务署的网站,透过电子宪报查阅有关更改道路速度限制的公告。当然最直接的方法便是小心留意路牌。

  现时全港所有路段的车速限制并无不清晰之处,警方会全面根据现场速度限制牌进行超速检控。

  本署再次呼吁驾驶人士遵从速度限制指示牌,小心驾驶,以策安全。」



2009年9月17日(星期四)
香港时间20时39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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