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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与印度签署关於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协助的协定(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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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安局局长李少光今日(九月十四日)代表香港特别行政区(香港特区)政府,与代表印度共和国(印度)政府的内政部部长Mr M Ramachandran,在印度新德里签署了两地关於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协助的协定。

  李少光在出席签署仪式时说,香港和印度今日签署两地关於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协助的协定,标志着两地在法律和司法协助的合作,向前迈进重要的一步。

  他说:「我们欢迎有关发展,并期望在维持两地治安方面,与印度如伙伴般紧密合作。」

  李少光说,香港和印度在司法合作上是长期的伙伴。

  「在一九九七年,两地政府签署移交逃犯的协定。有关协定提供一个有效机制,让香港和印度就两地之间所列明可引渡的罪行,移交逃犯以对其作出检控,或判刑或执行判刑。」

  李少光表示,香港和印度已完成了就移交被判刑人士的协定的磋商。他说:「我们正紧密努力促使协定生效,使两地囚犯可以回到没有语言和文化障碍的环境的原居地服刑。」

  今日签订的关於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协助的协定,是香港特区与其他司法管辖区签订的第二十七份同类协定。

  这份关於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协助的协定载有同类国际协定的所有主要条款及保障,所涵盖的协助包括:
(a) 辨认和追寻有关的人;
(b) 送达文件;
(c) 取得资料、陈述、证据、物品或文件;
(d) 执行搜查和检取的请求;
(e) 就有关的人亲自出席提供协助给予便利;
(f) 安排暂时移交被羁押的人以提供协助;
(g) 获取司法或官方纪录;
(h) 追查、限制、充公和没收犯罪得益和犯罪工具;
(i) 提供资料、文件和纪录;
(j) 交付财产,包括借出证物;及
(k) 符合协定的目的且不抵触被请求方法律的其他协助。

  协定将於缔约双方以书面通知对方已各自履行为使协定生效的规定之日期起三十天后生效。

  在签署仪式前,李少光会见了印度内政部秘书长兼秘书长(司法)Mr Shri Gopal K. Pillai,商讨两地共同关注的治安事宜。

  李少光亦拜访了毒品管制局(Narcotics Control Bureau),与该局局长Mr Shri O.P.S. Malik就香港和印度两地执法机构所采取的打击毒品措施交换意见。

  李少光明日(九月十五日)继续在印度的行程,将会拜会海关总局官员,并於星期三(九月十六日)返抵本港。



2009年9月14日(星期一)
香港时间20时2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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