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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名雇员提供虚假资料提取强积金罪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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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发出:

  两名强积金计划成员因为分别在一份向强积金受托人提交的文件中作出虚假及具误导性的陈述,违反《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简称《条例》)485章43E(1)条,今日(九月七日)在观塘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合共罚款港币14,000元。

  其中一名被告刘全,被控违反《条例》485章43E(1)条,向受托人作出虚假及具误导性的陈述,被罚款港币7,000元。

  另一名被告潘建汉,被控违反《条例》485章43E(1)条,向受托人作出虚假及具误导性的陈述,被罚款港币7,000元。

  案情透露,两名被告分别於二○○九年三月十八日及二○○八年二月二十五日向受托人以永久离开香港为理由,向受托人申请提早取回强积金。经积金局调查后,发现两名被告人曾作出虚假声明,声称他们从没有在某较早日期以永久性地离开香港为理由而提取累算权益。

  此外,今日积金局亦代十二名雇员入禀小额钱债审裁处,向八名雇主追讨约港币130,000元的强积金欠款。

  在今日审裁处的聆讯中,三名与讼人,包括创发食品有限公司、建树制衣厂有限公司及梁炳根经营联丰运输公司,同意雇员申索的金额。审裁官下令与讼人须向积金局支付港币42,263.24、39,273.18及22,467.48元。有关款项包括与讼人拖欠雇员的强积金供款,以及根据强积金条例计算的附加费。

  另有五名与讼人,包括美广告有限公司、锋(香港)有限公司、盈晖(香港)有限公司、吴伟雄及陈锦球经济宏安室内设计及凯顺运输有限公司,均没有出庭应讯。在缺席聆讯下,审裁官判积金局申索得直,与讼人须分别向积金局支付港币12,782.86元、4,620元、3,533.41元、3,250元及2,562.08元。有关款项包括与讼人拖欠雇员的强积金供款,以及根据强积金条例计算的附加费。

  积金局在收到欠款后,会尽快把款项拨入雇员的强积金帐户。审裁官下令各与讼人支付处理入禀个案的费用,分别为港币235元、203元、149元、135元、105元、112元、196元及131元。

  较早前,凯顺运输有限公司在观塘裁判法院,承认15项没有在指定限期内为其雇员向注册计划的核准受托人作出强积金供款的控罪,被罚款港币15,000元。



2009年9月7日(星期一)
香港时间18时57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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