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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因没有投购劳保而被判监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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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名搭棚承判商的经营者违反《雇员补偿条例》内为雇员投购工伤补偿保险的规定,今日(九月七日)在九龙城裁判法院被判监禁七天。

  该经营者於二○○八年九月起聘请一名搭棚工人在铜锣湾百德新街进行棚架工作。去年九月五日,该雇员在清拆棚架时发生工业意外,引致左前臂及左边盘骨骨折。

  《雇员补偿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雇主须为所有雇员投购工伤补偿保险,以承担其在该条例和普通法方面的法律责任。

  如雇主不依法例为雇员投购工伤补偿保险,则会被检控,一经定罪,最高可被判罚款十万元及监禁两年。除此以外,他们亦须向从雇员补偿保险费征款的雇员补偿援助基金管理局支付附加费。

  雇员如怀疑雇主未有投购工伤补偿保险,可向劳工处劳工视察科的投诉热线2815 2200作出举报。所有举报资料均会保密处理。



2009年9月7日(星期一)
香港时间17时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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