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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发出:
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积金局)今日(九月四日)於区域法院获得判令,八名被告雇主被判须支付拖欠其员工的强积金供款共约1,282,000元。另外,积金局代七名雇员入禀小额钱债审裁处,向五名雇主追讨约港币48,000元的强积金欠款。
区域法院今日向八名雇主颁布判令,八名与讼人,包括富运来印刷有限公司、俊田有限公司经营皇城海鲜火锅酒楼、南荣饮食企业有限公司经营顺天酒楼、盈骏管理有限公司、娉婷国际美容有限公司、鹏程建筑有限公司、Rever Innovation Salon Limited、衣蝶时装有限公司,因分别拖欠其八名、四十四名、四十八名、十八名、十七名、十名、十二名及二名雇员的强积金供款,以及根据强积金条例计算的附加费,被判须向积金局支付港币285,533.23元、239,501.32元、204,545.99元、186,560元、148,107.01元、82,274.5元、79,925.67元及56,111.06元。
此外,在今日审裁处的聆讯中,二名与讼人,包括东联(建设)有限公司及灵宝市场推广有限公司,同意雇员申索的金额。审裁官下令与讼人须向积金局支付港币5,016.38元及4,165元。有关款项包括与讼人拖欠雇员的强积金供款,以及根据强积金条例计算的附加费。
另外,三名与讼人,包括中海运输有限公司、陈家民经营秋名自动车及彩星酒家(大角咀)有限公司均没有出庭应讯。在缺席聆讯下,审裁官判积金局申索得直,与讼人须分别向积金局支付港币15,474.25元、13,117.13元及11,156.24元。有关款项包括与讼人拖欠雇员的强积金供款,以及根据强积金条例计算的附加费。
积金局在收到欠款后,会尽快把款项拨入雇员的强积金帐户。区域法院及审裁官下令各与讼人支付处理入禀个案的费用,区域法院案件为港币930元、审裁处案件则分别为港币119元、96元、90元、190元及110元。
较早前,中海运输有限公司在观塘裁判法院,承认1项没有为其雇员按条例规定加入强积金计划的控罪,被罚款港币10,000元。
完
2009年9月4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18时41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