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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政司发表《对待受害者及证人的陈述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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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政司刑事检控专员江乐士资深大律师今日(九月一日)发表《对待受害者及证人的陈述书》(下称《陈述书》),订明一套新修订的检控人员指引。

  江乐士表示,编制《陈述书》是律政司刑事检控科在二○○八至二○○九年刑事司法方面一项主要工作。

  他说:「《陈述书》为检控人员订定基准,并向公众阐释受害者和证人在整个刑事法律程序中所应获得的待遇及服务水平。」

  江乐士表示,《陈述书》修订了二○○四年推出有关这方面的检控人员指引。其间曾研究其他主要普通法司法管辖区,包括英格兰及威尔斯、苏格兰、北爱尔兰、加拿大、新南威尔斯、南澳洲及美国的发展情况。

  他指《陈述书》是一份实用的文件,旨在阐释关於受害者权利的最新思维,并提倡最佳的做法。 

  他说:「我们明白到检控人员的职责是将犯罪者绳之於法,因此有需要确保受害者及证人通力合作,并增强他们的信心。我们认同『没有证人,便没有公义』的说法。」

  江乐士指出,《陈述书》有助促进公众对法律制度的信心,以及要求检控人员充分顾及受害者和证人所享有的权利,其中包括私隐权和保密权、证人获得保护的权利、在审讯程序中获得讯息的权利、案件获迅速处理的权利(尤其是涉及儿童或易受伤害证人的案件)、证人获提供适当的法庭设施接待的权利。

  《陈述书》亦订明易受伤害证人在法庭获提供特别措施以助作供的权利、免受具侮辱性的盘问或不公平指责的权利、让法庭在判刑阶段知悉有关罪行所造成后果(包括最新的医学资料及证人所受的任何财政影响)的权利、申索补偿或申请复还财产的权利、获得有关上诉和覆核判刑进展及结果的资料的权利。

  他说:「这些都是重要的权利。身为检控人员,我们的任务是要令受害者和证人时刻得享这些权利。刑事司法制度要达到其目的,实有赖受害者和证人的合作。」

  《陈述书》将发放予检控官、法庭检控主任、其他政府部门的检控人员及外判律师,并於下星期一(九月七日)生效。

  《陈述书》由今日开始供公众取阅,并会上载律政司的网页(http://www.doj.gov.hk/chi/public/victimsandwitnesses.htm)。



2009年9月1日(星期二)
香港时间16时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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