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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发表检讨《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的谘询文件(附图/短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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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今日(八月二十八日)发表了检讨《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的谘询文件,邀请公众就条例的修订建议发表意见。

  谘询期将於二○○九年十一月三十日结束。

  《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私隐条例)(第486章)在一九九六年生效。政府在个人资料私隐专员(私隐专员)的协助下,就私隐条例进行了全面的检讨,就过去十多年各方面的发展,包括科技的进步,研究私隐条例的现有条文是否仍足以保障个人资料。

  发言人表示:「检讨中的不少建议会影响到社会各个界别、公营部门、私营机构和市民大众。」

  「我们对各项建议持开放态度,欢迎公众人士提出意见。」

  这一轮公众谘询工作完成后,政府会整理收集所得的意见。待政府就未来的路向订出大方向后,便会安排公众进一步讨论可行的立法建议。

  在进行检讨时,政府以下述原则为依据:

(a)个人的私隐权不是绝对的。私隐权必须与其他权利以及某些公众及社会利益取得平衡;
(b)需要在保障个人资料私隐与便利资讯及通讯科技持续发展之间,取得平衡;
(c)对私隐法例作出的任何修改,都不应削弱香港作为国际城市的竞争力和经济效率;
(d)需要避免商业活动和个别资料使用者承受沉重的负担;
(e)应充分考虑本地的情况;
(f)需要确保在科技转变中,私隐条例仍具弹性并且合时;
(g)立法干预未必一定是最有效方法。在某些情况下,推行行政措施可达到保障个人资料私隐的效果;以及
(h)社会对私隐课题有相当程度的共识至为重要。

  政府在检讨时研究了十二项主要建议,涉及敏感个人资料、资料保安、私隐专员的执法权力,以及罪行及制裁。政府另外就十五项对社会有颇大影响的建议征求公众意见,并提出十六项杂项修订建议,务求私隐条例的运作更为畅顺,以及解决私隐条例施行时在技术和运作上遇到的问题。另外,谘询文件列出了九项政府曾考虑但无意推行的建议。

  市民可於今日稍后时间到各区民政事务处索取谘询文件,或从政制及内地事务局网址www.cmab.gov.hk下载。

  公众人士可以透过邮寄(邮寄地址:香港下亚厘毕道中区政府合署东座364室,政制及内地事务局(第4组))、传真(传真号码:2523 0565)或电邮(电邮地址:pdpo_consultation@cmab.gov.hk)在二○○九年十一月三十日或之前提交意见。



2009年8月28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19时4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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