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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违反雇员补偿条例被判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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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冻肉批发商丰裕(香港)有限公司因没有支付按期付款予一名工伤的雇员而被劳工处检控,今日(八月二十五日)在粉岭裁判法院被判罚款四万元。

  去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该公司一名工人在工作期间遇意外引致左脚大瀨趾骨折。有关雇主未有按照《雇员补偿条例》规定,在正常发薪日或不迟於其后七天内支付按期付款予该雇员。

  《雇员补偿条例》第10(10)条规定,在雇员暂时丧失工作能力期间,雇主须向雇员支付按期付款,款额应为雇员遭遇意外时每月收入与暂时不能工作期间每月收入差额的五分四。
  
    按期付款应於雇员的正常发薪日期支付。若雇主无合理辩解而逾期七天仍未支付有关款项,即属违例,最高可被判罚款港币十万元。



2009年8月25日(星期二)
香港时间15时2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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