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四名雇主被追讨强积金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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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强制性公积金管理局发出:
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积金局)今日(八月十九日)於区域法院获得判令,三名被告雇主被判须支付拖欠其员工的强积金供款共约536,000元。另外,积金局代两名雇员入禀小额钱债审裁处,向一名雇主追讨约港币23,000元的强积金欠款。
区域法院今日向三名雇主颁布判令,三名与讼人,意迈壕有限公司、陈学端经营广记海鲜公司及键威有限公司,因分别拖欠其五十名、九名及二十一名雇员的强积金供款,以及根据强积金条例计算的附加费,被判须向积金局支付港币239,124.03、200,219.25及96,664.22元。
此外,在今日审裁处的聆讯中,与讼人骏升企业有限公司经营常满百家菜没有出庭应讯。在缺席聆讯下,审裁官判积金局申索得直,与讼人须分别向积金局支付港币23,104.62元。有关款项包括与讼人拖欠雇员的强积金供款,以及根据强积金条例计算的附加费。
积金局在收到欠款后,会尽快把款项拨入雇员的强积金帐户。区域法院及审裁官下令各与讼人支付处理入禀个案的费用,区域法院案件分别为港币930元、审裁处案件则为港币205元。
完
2009年8月19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8时04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