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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主因违反安全法例被判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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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方报业印刷有限公司因违反《工厂及工业经营条例》及《锅炉及压力容器条例》的规定,被劳工处检控,今日(八月十日)在沙田裁判法院被罚款共五万元。

  案情涉及一宗发生於去年九月十三日在大埔一个工作地点的致命意外,一名工人在工作时被严重烧伤后死亡。

  根据工厂及工业经营条例第6A(2)(a)条规定,东主须设置及保持在合理切实可行范围内尽量是安全和不会危害受雇用的人的健康的工业装置及工作系统。东主如违反上述规定,则属违法,一经定罪,可被罚款五十万元及监禁六个月。

  根据锅炉及压力容器条例第15A条规定,新的锅炉或压力容器的拥有人,须於其拟将该锅炉或压力容器投入使用的日期前最少30天,向锅炉及压力容器监督提出登记申请。 拥有人如违反上述规定,则属违法,一经定罪,可被罚款一万元。



2009年8月10日(星期一)
香港时间17时1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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