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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名高级人员及两名雇主违反强积金条例被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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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发出:

  三名高级人员及两名雇主因违反《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第485章)(简称《条例》),今日(八月四日)在观塘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合共罚款港币81,000元。

  照利运输(货柜)有限公司 (商业登记号码:10657099)高级人员王汉洪,被控违反《条例》第7A(8)条及第44条,控罪指被告在二零零七年八月至二零零八年六月期间,没有在指定限期内为有关雇员向注册计划的核准受托人作出强积金供款。被告承认十一项控罪,每项控罪各罚款港币4,000元,合共被罚款港币44,000元。

  永恒物流有限公司 (商业登记号码:32693370)高级人员林志华,被控违反《条例》第7A(8)条及第44条,控罪指被告在二零零五年四月至二零零五年九月及二零零五年十一月至二零零七年十月期间,没有在指定限期内为有关雇员向注册计划的核准受托人作出强积金供款。被告承认三十项控罪,每项控罪各罚款港币1,000元,合共被罚款港币30,000元。

  多丽美容纤体有限公司 (商业登记号码:35209146)高级人员梁永红,被控违反《条例》第7(1)条,控罪指被告没有为其雇员按条例规定加入强积金计划,被告承认1项控罪,被罚款港币2,000元。

  多丽美容纤体有限公司亦被控违反《条例》第7(1)条,控罪指被告没有为其雇员按条例规定加入强积金计划,被告承认一项控罪,被罚款港币2,000元。

  朗殿服饰有限公司(商业登记号码:20996942)被控违反《条例》第7(1)条,控罪指被告没有为其雇员按条例规定加入强积金计划,被告承认1项控罪,被罚款港币3,000元。

  另外,积金局今日亦代一名雇员入禀小额钱债审裁处,向一名雇主追讨约港币19,000元的强积金欠款。

  在今日审裁处的聆讯中,与讼人陈善畴前经营万成鸿运烧味同意雇员申索的金额。审裁官下令与讼人须向积金局支付港币19,792.5元。有关款项包括与讼人拖欠雇员的强积金供款,以及根据强积金条例计算的附加费。

  积金局在收到欠款后,会尽快把款项拨入雇员的强积金帐户。审裁官下令与讼人支付处理入禀个案的费用为港币478元。

  较早前,陈善畴前经营万成鸿运烧味在观塘裁判法院,承认十二项没有在指定限期内为有关雇员向注册计划的核准受托人作出强积金供款,被罚款港币18,000元。



2009年8月4日(星期二)
香港时间17时5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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