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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雇员提供虚假资料提取强积金罪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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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发出:

  一名强积金计划成员因为在一份向强积金受托人提交的文件中作出虚假及具误导性的陈述,违反《强积性公积金计划条例》485章43E(1)条,今日(八月三日)在观塘裁判法院被裁定刑事罪名成立,罚款港币5,000元。

  被告张志华被控违反《强积性公积金计划条例》485章43E(1)条,向受托人作出虚假及具误导性的陈述,被罚款港币5,000元。

  案情透露,被告於二○○九年一月二十九日以永久离开香港为理由,向受托人申请提早取回强积金。经积金局调查后,发现被告人曾作出虚假声明,意图以永久性离开香港为理由提取强积金,而实际上他并没有永久性离开香港。

  另外,两名雇主因违反《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第485章)(简称《条例》),今日在观塘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合共罚款港币15,000元。

  邬延经营香港专业顾问及培训中心 (商业登记号码:37535903)被控违反《条例》第7A(8)条,控罪指被告在二○○八年五月至二○○九年一月期间,没有在指定限期内为有关雇员向注册计划的核准受托人作出强积金供款。被告承认九项控罪,每项控罪各罚款港币1,500元,合共被罚款港币13,500元。

  韦竣货柜运输有限公司(商业登记号码:17159446)被控违反《条例》第7A(8)条,控罪指被告在二○○五年十二月至二○○八年十月期间,没有在指定限期内为有关雇员向注册计划的核准受托人作出强积金供款。被告承认三十项控罪,每项控罪各罚款港币50元,合共被罚款港币1,500元。

  而今日积金局亦代二十三名雇员入禀小额钱债审裁处,向四名雇主追讨约港币87,000元的强积金欠款。

  在今日审裁处的聆讯中,与讼人永胜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同意雇员申索的金额。审裁官下令与讼人须向积金局支付港币12,831元。有关款项包括与讼人拖欠雇员的强积金供款,以及根据强积金条例计算的附加费。

  另外三名与讼人,包括丽滢水疗纤体中心有限公司、新一代旅游有限公司及汇辉工程公司,均没有出庭应讯。在缺席聆讯下,审裁官判积金局申索得直,与讼人须分别向积金局支付港币44,784.12元、26,250元及4,895.75元有关款项包括与讼人拖欠雇员的强积金供款,以及根据强积金条例计算的附加费。

  积金局在收到欠款后,会尽快把款项拨入雇员的强积金帐户。审裁官下令各与讼人支付处理入禀个案的费用,分别为港币160元、180元、130元及129元。



2009年8月3日(星期一)
香港时间18时1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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