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三名雇主被追讨强积金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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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发出:
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积金局)今日(七月二十九日)於区域法院获得判令,两名被告雇主被判须支付拖欠其员工的强积金供款共约390,000元。另外,积金局代三名雇员入禀小额钱债审裁处,向一名雇主追讨约港币33,000元的强积金欠款。
区域法院今日向两名雇主颁布判令,与讼人新翠烧鹅海鲜酒家有限公司及Acme 2 Limited,因分别拖欠其六十一名及三名雇员的强积金供款,以及根据强积金条例计算的附加费,被判须分别向积金局支付港币343,176.77元及53,355元。
此外,在今日审裁处的聆讯中,与讼人海安护卫有限公司,均同意雇员申索的金额。审裁官下令与讼人须向积金局支付港币33,816.84元。有关款项包括与讼人拖欠雇员的强积金供款,以及根据强积金条例计算的附加费。
积金局在收到欠款后,会尽快把款项拨入雇员的强积金帐户。区域法院及审裁官下令与讼人支付处理入禀个案的费用,区域法院案件为港币930元、审裁处案件则为港币205.4元。
较早前,海安护卫有限公司在观塘裁判法院承认没有为其雇员按条例规定加入强积金计划,被罚款港币8,000元。
完
2009年7月29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7时54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