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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客运燃油附加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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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航处今日(七月二十四日)批准三间航空公司调高或维持客运燃油附加费。新收费有效期由八月一日到九月三十日。

  新获批准征收的附加费水平,短途航班最高为69元,长途航班最高为318元,加幅约为33%,而有关附加费会以发出机票日期为准。(获民航处批准征收的客运燃油附加费的航空公司和其附加费水平详见列表。)
  
  航空公司收取客运燃油附加费是国际做法。

  民航处发言人说:「相比国际上航空公司所收取燃油附加费的平均水平,本地航线所收取的附加费维持较低水平。」

  「燃油附加费是航空运价的一种,航空公司必须得到有关民航当局的批准才能征收。」民航处发言人补充说。

  于审批是次申请时,民航处按照一贯做法,在考虑航油价格的变动(自上次批准的两个月内)、航空公司提交的理据以及其他相关因素如其他航空公司所收取的费用水平后,对申请作出审批。不论油价上升或下调,民航处均按既有的机制,定期(每两月一次)审视和调整客运燃油附加费。

  客运燃油附加费是在航油价格出现波动时,帮助航空公司收回部分的额外经营成本。

  民航处定期审视和调整客运燃油附加费。上一轮的附加费申请是在五月底审理。当时获批准征收的附加费水平,短途航班最高为52元,长途航班最高为239元。



2009年7月24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17时1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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