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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香港金融管理局发出∶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及16家分销银行(分销银行)(注 1)今天共同公布达成协议,分销银行将会向合资格客户(注 2)提出回购雷曼兄弟迷你债券。
根据分销银行与证监会及金管局的协议,分销银行在不承认任何责任下,同意以下方案(注 3):
* 分销银行将向每名合资格客户提出回购建议,分别以相等於该客户最初投资本金名义价值的60%及70%的价格,向65岁以下及65岁或以上(截至2009年7月1日计)的客户回购所有尚未到期的迷你债券(注4)。客户将有权保留迄今收到的所有票息;
* 分销银行取回相关抵押品并获付变现款项后,将视乎所取回的抵押品价值,向65岁以下的合资格客户支付相当於迷你债券名义价值不多於10%的首笔款项;如果可取回的抵押品价值超逾70%,分销银行会将变现所得减去该70%的价值后,再向接纳回购建议的合资格客户支付全数余额(注5及6);
* 分销银行将各自向迷你债券的受托人提供一笔款项,款额相当於其作为上述未到期迷你债券分销商所得佣金,以协助受托人取回每个尚未到期迷你债券系列的相关抵押品;
* 各分销银行立即实施加强的特别投诉处理程序,务求以公平合理的方式解决有关销售及分销其他结构性产品的所有投诉(注7);及
* 为证明分销银行致力为投资者提供达到最高操守标准的服务,每家分销银行将会:(i)委聘经证监会及金管局批准的独立机构,检讨结构性产品的销售系统及程序,向证监会及金管局呈交检讨报告,并承诺落实该独立机构提出的所有建议;及 (ii)委聘经证监会及金管局批准的具资格第三方,检讨及改善处理投诉的程序,并承诺落实由该第三方提出的所有建议。
至於那些先前已就其持有的迷你债券与分销银行达成和解协议的客户,将不属回购建议的合资格客户。然而,分销银行已经向金管局承诺,对於那些本应属回购建议合资格客户,但却已经与分销银行订立和解协议的客户,若他们所取回的和解金额少於他们可以透过是次协议取得的款额,分销银行将向这些客户支付特惠款项,使他们的获付款项可与是次协议的合资格客户看齐。
按照有关协议,证监会将会停止就迷你债券的销售对分销银行进行调查。金管局亦已通知分销银行,由於协议载有迷你债券申索和解的详细安排,同时针对销售非上市结构性产品及日后处理相关客户投诉,详述银行应如何落实有效的系统,因此,就涉及已接纳回购建议的合资格客户的迷你债券个案,金管局不打算对分销银行采取任何执法行动。
证监会认为,上述协议符合证监会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201条达成协议须遵从的准则,原因如下:
* 假如客户循其他途径取回的款额只相等於抵押品的市价,只要分销银行能取回相关抵押品并向客户分发变现所得款项,回购计划应可确保接受回购建议的合资格客户可取得相同或较高的金额总数;
* 有关协议顾及到现时未能确定可取回抵押品的价值这一情况。即使可取回抵押品的价值低於香港银行公会於2008年底委托专家进行估算后得出的价值,回购方案仍然可以为合资格客户取回相当於或超过其投资额的60%(65岁或以上客户可取回70%或以上);
* 分销银行在协议中承诺,会以票据持有人身分采取合理措施加快取回抵押品。必须注意的是,若有人对抵押品提出申索,或会令抵押品的可取回价值减低,因此分销银行须竭力进行申索的磋商工作;
* 在这项协议下,目前涉及16家分销银行的调查工作有机会获解决,几乎所有持有未到期迷你债券的投资者均会受惠;
* 协议亦订明,分销银行将会采取特别措施,以公平合理的方式调查和解决有关销售及分销其他结构性产品的所有投诉;
* 这项协议亦可纠正分销银行的系统及程序,以达到更高标准,这样分销银行日后才可向投资者提供更佳保障,并使广大投资者有信心协议各方决意确保类似事故不会再次发生;
* 证监会及金管局认为,分销银行的回购建议合理,而且符合公众利益。
证监会行政总裁韦奕礼(Mr Martin Wheatley)表示:「稳健的市场需要有效的监管,在香港亦然。对持有迷你债券的绝大部分客户而言,他们通过这项协议可获得的重大益处,是其他途径无法提供的。由於所涉及的银行及客户数目众多,这项协议在香港金融服务监管方面具有重大意义。」
韦奕礼续说:「具体来说,根据这项协议,持有迷你债券的客户应可取回相当比例的本金,而分销银行亦以销售迷你债券所得佣金提供财政支援,使香港迷你债券持有人得以尽快取回相关抵押品。有关安排符合分销银行及持有迷你债券客户两者的利益。此外,协议亦为分销银行提供框架,使分销银行日后可以达到最高的作业标准,并解决有关其他结构性产品的投诉。因此,证监会深信,这是与分销银行解决迷你债券事宜的适当方法。」
金管局副总裁蔡耀君表示:「金管局欢迎和支持这项回购计划,并认为回购计划务实和合理,符合极大部分迷你债券投资者的利益。金管局鼓励合资格客户考虑分销银行的回购建议。」
代表分销银行的东亚银行主席兼行政总裁李国宝博士表示:「我们很高兴能够与证监会及金管局达成协议,相信这项协议令香港这个国际金融中心受惠。今次达成协议,显示各方共同努力,协助本港因雷曼兄弟集团突然倒闭而受影响的迷你债券投资者,加强公众对香港银行、金融及监管制度的信心。此外,协议亦显示我们竭力维护香港及客户的整体利益。我们将继续与证监会及金管局合作,提升客户对香港银行的信心,确保香港银行的作业方式将会与国际最高标准看齐。」
证监会感谢金管局在个案调查过程中提供重要协助。
完
2009年7月22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21时14分



